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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足以保障公民监督国家事务管理,共构和谐社会?如何具体落实??
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是否保障公民监督国家事务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为了有效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管理的监督和构建和谐社会,
宪法和法律还必须加强和完善有关公民诉权(包括行政公益诉权)、知情权、参与权、结社权等权利的规定
载2006年4月14日《检察日报》
背景材料:《中青报核心调查:财政局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
——一名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2006年04月05日
本报记者 洪克非 通讯员 徐亮
超出预算购买两台小车,让财政局成了被告。
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
,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
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超标车引发奇特诉讼
4月3日上午,蒋石林快步走进常宁市人民法院,将手中的起诉状递进了立案庭。蒋是常宁
市荫田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被他推上被告席的是常宁市财政局。
蒋起诉的理由是:他认为市财政局在2005年度违反常宁市的财政预算,违规购买了两台小
车。他以一个纳税人的名义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的这一行为违法,并且将两台车收归国
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村主任为何将市里的财政“管家”推上法庭呢?蒋称,他经常到县里办事。去年年初
,他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听说是单位购买的。而此前,他知道该局已有3台小车。
“一个单位可以买多少车?什么标准?”和人聊天时,蒋常问及此事,但都没有答案。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位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本级预算,发现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