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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向何处去?

  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的形势开始好转,那些打入牛棚的法学专家们也开始又出来工作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制)才开始运转起来。大家要注意,当时提的口号是“法制”而不是法治,直到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才在《宪法修正案》中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才名正言顺了。据说因为这个字的更改一个老教授都激动的病了。可以一字之差的意义是多么地重大。那么法治现在咱们国家呆得如何呢?因为说到底法治其实是外国人的东西,咱们本身没有这个传统,我们一直是讲究的儒家文化,(儒家讲的“德治”)现在冷不丁来个法治这个外国的东西,不知他在这长的好不好?咱们去看看。
  有的人认为中国是没有法治的,有的人认为也有法治只是不是太建全,我以为讲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理清于法治有关的词语问题即历史上的国家治道的方式“神治”、(在西方法的历史上,宗教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神明裁判在在古代西方是流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示,如“在古巴比伦,自由民检举他人犯有巫蛊罪,如不能证实,则将被告投入河中,视其是否被淹死以定结果;已婚妇女被怀疑通奸,如无证据,则将被告投入河中,以其是否深入水底作为判断依据。”当然在中国古代也对神怀有敬仰之情,如官吏遇有疑案则通过占卜来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神灵发展也让步于了人世之法,其实也就是法律的掌控大权转换的一个过程,从一些宗教者那转入到“普通人”(世人,代表市民意志的一些精英)手中。)“德治”、“人治”与“法治”,(简单地作了分析,此处略去),那么我们国家到底存在不存在法治呢?我以为法治的存在需要有一个标准。即“1、主要由法律来治理社会;2、立法权的法律化即所有立法必须符合现在的法律之规定,但是如果法律已被证明是违反了民主、公平、正义,那么就可以不以现行的法律规定。3、立法的技术要规范,在立法时要注意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及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内部基本原则之间的一致。4、法律应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我们可以依这个标准来分析一下。首先我们来看我们的国家的治道现状。(可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样划分为即1、城市间之“治道”。  2、乡土间之“治道”。  3、少数民族之“治道。)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在以下三个部分的地位,即法治的第一个标准即是否是由法律来治理社会。
  一、 城市间治道。(列举事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贴出,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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