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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代言”亲生父母起诉脑瘤儿子

  总之,在“断绝关系”问题上,我们应当尽量剥离其中的情绪化内涵,而更多地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
  二、亲生父母实属被逼无奈
  儿子患脑瘤实属不幸,也是一个客观情况。对此,任何人都应当给与同情。那么,为什么亲生父母非要把自己的患脑瘤的儿子告上法庭呢?除了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庭是辨法明理的神圣殿堂,而不是恩怨情仇的宣泄场之外,我们应该更多地看看亲生父母的境况。母亲的基本情况是:今年62岁,身患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永久心脏起搏器植入,靠一千多元的退休金来维持生活,有九十岁高龄的老母须赡养。父亲与目前多年前已经离异,67岁,退休,有另外的家庭需要扶持。这就是这对亲生父母的基本境况。
  起诉的起因是,被告2000年患脑瘤后,亲生父母基于骨肉之情,先后给了2万元左右的经济支持。然后,这并不能解决被告的患病问题。于是,被告指使其姐夫等人上亲生母亲家要钱,言行粗暴。亲生父母无力承受。于是,只好从家中搬出,外出租房躲避。被告找不到亲生父母,便找到其同胞哥哥。哥哥由于拒绝告诉被告父母住址,被告将其面部打伤,缝了七针。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在此情形之下,亲生父母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要求从法律上讨一个“说法”。
  三、法律的归法律,同情的归同情
  对这一案情大家似乎已经看到了不少媒体的报道,但媒体提供的情况并不全面。亲生父母起诉的事实依据是:被告出生后,自幼便被其养父母收养。多年来,被告与其养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并在生活中改姓黄,与亲生父母病无来往。因此,被告已与其养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二十六条的规定,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亲生父母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生父母的主要证据是两份书证。一份是被告在89年写给亲生父母的亲笔信。其中写道,“随着时间的流逝,转眼十多年已过去,我已有独立的能力。养父母含辛茹苦,把我养大成人,而且你们有大哥照顾,所以我希望把户口迁到***养父母处,长大后绝不找你们的麻烦”。第二份证据是被告报考中专时的一份报名表。在报名表中,学生家长(监护人)签署的是其养父“**”的名字。这两份书证足以证明,被告与他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被告被收养发生在74年。当时,尚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事实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成立收养关系。
  这就意味着被告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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