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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丑女的法律保护

  在婚姻法领域,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例,爱美的男人总是赋予那些美女以“求偶优先权”,或者叫“优先受求权”。显然,这在无形之中让一些丑女失去了不少被选择的机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每个男人都有根据自己独立而自由的意志选择美女作为配偶的权利,但在事实上,我们却无法否认,在同等条件下,丑女在婚姻恋爱市场上会失去大量选择优秀男人的机会。尤其让人觉得怪异的是,一种潜规则在不少男人中间流行,即:找个丑女做老婆,找个美女做情人。这种配种规则和交际惯例一旦盛行,表面上看对丑女似乎十分有利,至少看上去丑女是不愁嫁人的,但实际上则对丑女十分不公平。一方面,丑女在被选择的过程中充当了一种“安全筏”的地位,闹不巧就会成为一种单纯的家庭摆设,这种作为手段的无谓牺牲其实是为丈夫与美女寻欢作乐敞开了大门,开亮了绿灯。另一方面,由于婚外情的存在,导致自己作为配偶的地位受到动摇,配偶权利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又因为有些美女在与男人交往久了之后,并不愿意单单充当一个“情人”的角色,一定要缠着、逼着情夫把她由情人变为爱妻。于是,作为原配的丑女将面临着婚姻关系终止(离婚)的危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是,在一个有喜欢美女并且沾花惹草的男人存在的家庭里,丑女的忠实请求权和受尊重权如何得到保障?更何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一条款属于“太监法条”,即:只规定了“忠实、尊重义务”,但违反了该义务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救济受害者的权利?“下面没有了”,于是没有责任保障的干巴巴的倡导性的义务规定,因为欠缺可操作性而直接加剧了丑女的不良境遇。
  在诉讼法领域,以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为例,美女律师总能更有机会讨得好色法官的心欢,法官在庭后也愿意与这些女律师多交流、多搭话,有时侯还问寒问暖,关心倍至。两情相悦之后便密切来往,上演“性审交易”,于是有些美女律师也就成了诉讼的通行证。四年前,洛阳一男法官还与一女律师卷入婚外情,联手制造了一起杀人案呢。但无论如何,诉讼中的丑女律师在好色法官那里,可能会比美女律师少享受一些司法公正。《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有“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义务,可见法官审案判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美女为根据,也以美女为准绳”。《律师法》第35条也规定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立法的背后正说名了法官与律师密切关系的事实存在,才得以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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