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三)较为成功的入世承诺
  虽然我国承担了较多一些的国营贸易实体和程序性义务,但是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利用GATT/WTO国营贸易规则巩固了外贸改革的一些成果。WTO工作组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允许在中国《加入议定书》将对外贸易分为三类:国营贸易、指定经营、一般贸易。这种区分实际上承认了中国进出口商品管理中逐步形成的商品分类管理模式,也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对外贸易状况后的双赢选择。正如赵维田教授在对《加入议定书》逐条分析的时候特别指出的,第6条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对我国最有利的条款之一。 中国在入世后,应尽可能充分利用GATT/WTO的国营贸易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国营贸易最大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进出口进行控制,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国营贸易制度在中国经济建设历史上的客观作用不可否认。中国入世后,经过市场化改革以及GATT/WTO规制的新的国营贸易制度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A国营贸易产品清单,进出口贸易中影响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和石油、烟草及紧俏矿产品的货物品种,都被框入国营贸易的范围,这对保证中国入世后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对于国营贸易制度尤其是原有的国家专营外贸企业市场化改革,又是一个极好的契机和巨大推动力,必将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成熟进程。
  
【注释】  参见《中国加入议定书》第6条及其附件2A1“国营贸易产品(进口)”附件2A2“国营贸易产品(出口)”,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0条等条款,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颁布的《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国营贸易货物管理目录》《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管理目录》,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2002年8月18号生效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
孙南申等著:《进入WTO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人民法院版社2003年7月版,第68页。
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版社1998年8版,第235页。
李双元:《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兼论中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中国方正版社2001年9月版,第221页。赵维田:《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规则——论关贸总协定第17条》,载于《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6期,第49页。
赵维田:《国营贸易经营规则——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6条》,载于《国际贸易》2002年第3期,第34页。盛斌:《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上海人民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62页。
书中提到,“GATT第17条涉及国家贸易企业的问题,但是,该条款并非十分严格。”参见约翰·H·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Brian Paddock ,State Trading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Economic and Policy Analysis Directorate,Policy Branch,Canada, December 1998.
Will Martin and Christian Bach ,State Trading in 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World Bank
and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January 31,1998.
比如,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第17条第4款之2规定,“缔约国如果以本协定第二条减让范围以外的某一产品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进口垄断,……”;附件9关于第6条的解释之2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关于第17的解释之4规定,“……本款所用的‘进口加价’应指进口垄断对进口产品所订的价格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版社2001年1月版,第246页。
see: “Notification of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note by chairman of Working Party on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G/STR/W/39, 13, February 2003.
小麦关税税率来自中国出口退税网:http://www.taxrefund.com.cn/check_res.asp,2004年4月2日。
见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33、234条。
见GATT 1994 附件九“关于第17条的解释”。
Brad L. Bac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ticipating a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Dilemma,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 Summer, 2000.
李双元,注4引文,第225页。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版社1998年1月版,第295页。见该书附录5:“GATT主要条款”:“第17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遵循MFN原则。”

参见GATT附件九“关于第11条、12条、13条、14条和第18条的解释”。
The Chairman of Working Party on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Notification of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G/STR/W/39, February 13, 2003.WTO.
Brian Paddok , State Trad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Negotiation, Economic and Policy Analysis Directorate, Policy Branch, Canada .December .199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