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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二)中国的国营贸易规则
  中国《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在实体法的规定上基本遵循了GATT 1994 第17条的规则要求,并就中国国营贸易企业进行了一些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 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所以,在外贸权的获得上国营贸易货物是国民待遇的一个例外。即国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份额仅限于国营贸易企业使用,不要求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如本文前面所及,国营贸易的非歧视要求也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可见,无论在外贸权的获得还是在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国营贸易货物都属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当然,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首先应当遵守GATT1994第17条的规则。根据该第1款(2)的解释,“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应理解为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购买或销售时除适当注意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外,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资源多少、推销难易、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作为根据。不同的是,《入世议定书》第6条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并未出现“商业考虑”的概念,而是要求中国(政府)“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其实“商业考虑”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与报告书中有多次出现。 这些规定反复强调的意思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购销活动不应受到政府不合理的影响,不得实施歧视性措施,企业自主经营,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益。
  可见,二者的规定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均要求国营贸易企业根据市场机制决定购销条件,避免成为变相数量限制、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工具。中国《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的作用之一就是将GATT 1994的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并且在这些加入文件中,还可以就各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专门规定。 就中国而言,增加的具体规定还有:
  ①非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量管理:中国经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国营贸
  易不再是垄断经营,国家往往对非国营贸易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国营贸易货物的部分进口数量。
  ②用于生产自用的国营贸易产品的进口管理:虽然属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那
  部分国营贸易产品份额没有放开,但是非国营贸易企业有权进口供生产自用的包括国营贸易产品清单所列在内的货物,并且政府对此类进口实行国民待遇。
  ③丝绸的国营贸易制度:中国承诺将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废止丝绸的国营贸易做法。
  ④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加价:针对一些工作组成员就中国贸易企业可能以
  进口加价做法抵消关税减让成果的担忧,中国代表表示目前我国的国营贸易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进行加价。而只收取WTO允许的很少的交易费。且中国法律限制国营贸易企业收取费用。
  ⑤农产品国营贸易的行政指导和出口补贴做法:中国承诺将不再通过国家
  或地方各级国营贸易公司维持或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等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并确认农产品领域的国营贸易公司已按照WTO义务经营,不再实施与WTO规则不符的出口补贴政策。
  由于实体规则的薄弱和不足,GATT 1994有关国营贸易的程序规则发展较为全面。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调整国营贸易的第6条规定,也基本上围绕透明度原则展开。
  在国营贸易货物进口方面,中国两个入世文件不仅要求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符合《WTO协定》”,而且明确要求中国“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进口购买程序透明化是《第17条谅解》的题外之意。根据该《第17条谅解》制作的1998年问卷草案只要求就国营贸易货物的国内分销价格,包括服务费、进口加价等费用加以通知即可。 .GATT第10条有关透明度的要求也只限于那些影响进出口货物流转活动的法令条例、判决及行政决定这些书面文件,并未要求贸易过程的透明公开。可见,中国在透明度要求上承担了更广泛的义务。
  中国的《加入议定书》还强调,在按照GATT/WTO规则履行通知义务时,必须提供“有关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而1998年的问卷只有简单的要求,即说明 “国营贸易企业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并进一步解释为包括出口价格与其他市场价格的关系,是否采取招标方式等情况。显然,前者是更为全面的通知义务,加强了WTO工作组对中国国营贸易企业的监督。并且,中国还特别承诺将每季度公布非国营贸易企业提出的进口要求,以及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并应请求提供与此类贸易商有关的信息。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A——国营贸易产品清单,更是以列表形式记载了国营贸易下的产品类目、税号、产品描述及相应的国营贸易企业。其中国营贸易进口产品有粮食、植物油等8类,共计84种税则号的产品。对于成品油和原油还列出了非国营贸易企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年增长率。国营贸易出口产品包括茶、大米等21类,共计134种税则号的产品。这种列举方式,显然方便了成员国对中国国营贸易的监督和审查。不过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中国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可以避免成员国在这个问题上的任意扩大和责难。
  由于以上的这些具体承诺,中国实际承担了较之GATT/WTO规则更为具体和详尽的透明度义务。这种加重的负担主要来自于GATT/WTO成员对中国计划体制下贸易政策的暗箱操作的担忧。他们认为中国作为过渡经济实体,其“国营贸易的活动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义务”,因此提出,“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采购做法和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的要求”。 这对于中国国营贸易的展开不能不说是个不利之处,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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