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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其次,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问题严重。坚持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益之所在。我们知道,WTO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基础之上的。根据该理论,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升级和转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将从全球化中获益,世界经济繁荣的大潮将“托起所有的船只”。但是自由贸易只能够提高全球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却不能解决社会福利在民族国家分配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政治、经济的实力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被迫不断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限制。当代国际经济的形势是:商品和资本的流动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和人力流动的速度却进展缓慢,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对此,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提出了著名的“循环和积累的因果原理”,用来解释地区、国家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指出经济全球化扩大了市场经济的弱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形成下降的“循环和积累”。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需求更为强烈。这些国家一方面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享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成果,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贸易自由化产生的负面效应,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保护民族经济。而国营贸易制度正是发展中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可以合法使用的有效武器。
  这一点在农产品问题上特别突出。农产品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对于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的发展中国家更显得重要。如果在不作任何防范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放开这些国家的国内农产品市场,无异于国家的自杀行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30条指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农产品贸易也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经济稳定的根本问题。
  当前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主要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命脉的保护过多,而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对农产品过高的贸易保护措施对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严重扭曲。发达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战频繁,使发展中国家深受其苦。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86年仅粮食和牛肉两项,其损失就相当于所有国际发展援助的一半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弃相应的保护措施,则国内农业的损失更是雪上加霜。而国营贸易制度则为国家的农业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发生粮食危机或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情况时,国家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有目的的买卖行为,保持粮食供求的稳定。事实上,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的农业供求大国,在维护本国农业安全问题上也是毫不含糊。比如根据《主要产品价格和供求稳定法》的规定,日本国内的农产品国营贸易企业有权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进口大米、小麦和大麦,以保持“盯住食品”的价格和供需稳定。
  再次,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豁免的理论,国营贸易制度也具有其合法性基础。“竞争法上所保护的利益,有时可能不得不让位于某种更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行为多种多样,有些有害,有些自然形成,属于无害,有些甚至是发展规模经济所必须,如中小企业的积聚和集中。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的力度加以调控而制订豁免条款。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是竞争有序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国反垄断法都有豁免条款。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豁免则是普遍加以规定的内容。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该法“不适用……农业,受联邦或州授权的正当贸易(包括执行国家委托特殊任务的国有企业”;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6条第2项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经‘行政院’许可之行为,于本法公布后五年内,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台湾有学者指出,该规定有使国营贸易产品享受更有优势的市场地位的可能。 
  最后,国营贸易企业也是弱小国家保持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与大型跨国公司抗衡的有力手段。比较优势理论的一个假定前提是完全竞争市场。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必须满足价格既定、产品同质、要素流动自由、信息充分四个条件。现实中竞争往往是不充分的,市场结构一般表现为垄断竞争市场。其特点一是存在大量企业,彼此存在竞争,二是存在产品差异,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大企业比小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市场趋于被有限的几家企业所控制。当今世界,随着国际市场垄断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成为全球竞争的主角,垄断了世界贸易的60%之多 。而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发与扩张,业已成为对后者经济安全与民族产业发展的巨大挑战。加之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分工中主要充当初级产品供应者的角色。这使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控制、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掠夺性侵占勾结交错,大大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民族独立。而那些由政府支持的拥有产品垄断经营权的国营贸易企业便成为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公司抗衡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这些企业十分庞大,拥有全球市场影响力。在这类情况下,竞争规则原则应是全球性的,因为单个政府无法控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 因此若要有效规范也应适用全球性的竞争规则。在当前多边竞争政策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国营贸易制度显然对跨国公司起着一定平衡与限制作用。随着中国入世后逐步放松甚至取消对市场的某些监管,跨国公司的贸易活动将对中国国内市场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因而国营贸易制度必将存在。
  事实上,当今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的实力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它们的财力和能量甚至超过了一些中小民族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营贸易企业相对于全球市场而言,规模通常都很小,不可能对国际市场价格或贸易条件产生什么影响。这些企业可能会对国内贸易产生扭曲,但是由于规模太小因而无法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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