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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3、 通知的期间:GATT/WTO规则虽然没有就国营贸易通知的期间作明文规
  定,但是在实践中,国营贸易工作组也采取了与《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相同的方式,即3年一期的通知期间。 在两年间隔期,成员国只需每年递交一份更新通知(updating notification),说明国营贸易企业在新一年的变化情况。
  4、反向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GATT第17条第4款(c)规定,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他国国营贸易企业活动对其造成损害时,可以要求该国提供本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并且,一缔约国在他国请求下,应当将本国国营贸易企业产品的进口加价或转售价格通知缔约国全体。《第17条谅解》明确指出,“任何成员国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反向通知……”反向通知既是成员国进一步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是加强成员国互相监督的方式。虽然到目前为止工作组尚未收到过这样的反向通知。不过成员国就他国通知内容提出的书面咨询,其中有一些在内容上可视作反向通知。
  (三)保留的呼声继续——国营贸易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国营贸易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例外,负面作用显而易见。但是GATT/WTO并未采取对待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同样的态度,即一般性地予以禁止。成员国仍然可以在GATT/WTO框架下使用国营贸易制度,使其在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原则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这种做法也体现了该多边贸易体系求同存异的务实风格,有利于多边贸易规则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遵守。
 人们不禁会问,国营贸易制度在当代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国营贸易在GATT/WTO框架下将何去何从?对此,在西方无论是学界还是主要贸易国家的态度都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国营贸易违背国际市场竞争规则,易造成贸易扭曲,当前取缔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美国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更是强烈反对有关国家保留国营贸易企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小麦委员会尤为警惕。另一部分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国营贸易企业的市场扭曲效力被夸大了,国营贸易的存在合理且必要,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国营贸易制度的坚决拥护者 。笔者认为,永久保留国营贸易制度显然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与GATT/WTO的宗旨相悖。但是完全取消国营贸易企业更是不现实的做法,无论如何该制度仍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首先,根据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理论,国营贸易制度对于防止国际市场的盲目竞争、保证国内经济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资本主义社会300多年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过程表明,市场的外部性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根据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外部性是表示当一个活动的某些效益或费用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种低效率现象。由于市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对自身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对自身没有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则视而不见。因此二者的差异会导致从社会、利益角度看的资源品质失误,进而导致市场失灵,这种差异是市场本身难以消除的。 而国家干预从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应有之意。
  资本主义市场形成初期,私人资本表现为数目众多、规模较小的“原子公司”,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国家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此后,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私人垄断的出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则是垄断发展到极端的后果。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各国推行,出现早期的国营贸易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重建任务极为艰巨,单靠市场自身已无力解决,国有企业成为推动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骨干力量。虽然在经济危机或战后经济重建过后,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出现过私有化浪潮,但是国家干预作为应对市场失灵的手段,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长期经济政策。目前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市场经济较为充分发展的情况下选择了“混合机制”,即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
  当代,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与国际贸易的深入把各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成一体。“划分国内、区域和全球市场的说法已经过时,市场不必再以国界来界定”。 国际竞争的自发状态使得国际市场同样也会出现外部性问题,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竞争,不断吸收兼并同行,最终往往占据某个产业领域的垄断地位。或者建立国际卡特尔操纵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这种联合行为往往导致他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对一国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破坏。因此,对国际市场失灵进行外部干预是有必要的。对国际市场竞争进行国家干预可分为两类途径:一是进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包括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的方式;另一个则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竞争立法间接调整国际竞争秩序,以维护本国国民经济利益。国家在双边磋商或地区性合作中进行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已为常见。GATT/WTO作为当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早在乌拉圭回合前即有协调多边竞争政策的努力。而WTO规则体系中的具体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均含有关于或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条款。但是由于竞争政策多边化产生的全球效益在分配及大小上都不很确定,因而很难推进减让交换。相较而言,第二条途径更为方便灵活。这种国内政策形式多样,可以针对国际市场上不同的反竞争行为作出反应。而国营贸易制度正是这样的一项国内经济政策。从国际竞争角度来看,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抵御国际私人垄断者(尤其是跨国公司)操纵国际市场产品行情,限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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