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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其次,从我国宪法的修订过程可知,这也与我国当前正在使用的“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概念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7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随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深入,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以强调“政企分离”,把国家、政府的管理职能从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这个修改看似微小,却是我国从计划到市场跨出大步的浓缩。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与否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途。计划体制下的“国营企业”概念要求政府参与甚至主持经济生活,国家控制着绝大多数经济资源;而“国有企业”要求政企分开,国家只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不再参与经济,并且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以“国营贸易企业”来解释GATT第17条的规则,似有重回计划经济时代,否定中国数十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否定宪法条文的法律效力之嫌。
  当然,我国政府选择“国营贸易企业”作为译名,也是情有可原的。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改变了计划体制下由国营外贸企业垄断国家对外贸易的局面。但是国有的外贸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仍然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坚力量。此次中国入世,根据WTO 的要求加快市场化进程,将国营贸易制度限制在特定产品的对外贸易领域,大大增强了市场的可竞争性。但是由于国有经济成分的绝对优势,国有贸易企业在国营贸易制度下仍然发挥着事实上的主导作用。结果是,我国的国营贸易企业与国有(国营)贸易企业基本上重合。从这一点来看,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说法影响并不是很大。
  虽然学者对“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的说法不一,却不约而同地用“垄断(经营)”来指称该制度。比如,李双元教授认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社会政治、财政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大都存在一种由某个单位垄断经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制度,即国家专控产品制度。”王重高表示,“GATT第17条中文译作‘国营贸易企业(或机构)’,之所以将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贸易单独列成一条,其指导思想是把它看作一种相对独立的贸易壁垒”。事实上,西方学者往往把“垄断(经营)”与GATT第17条相提并论。比如,Brian Paddock指出,“国营贸易……换句话说,是指政府授权指定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或者销售特定的货物……我认为,如果能够慎重地审视国际竞争规则的话,人们会发现淘汰这种垄断贸易(monopoly trading)形式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Will Martin与Christian Bach则认为,正如WTO规则所定义的,“国营贸易” 提出了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另一个是垄断权力(monopoly power)可能产生的影响贸易水平的消极后果。 约翰·H·杰克逊其论著中也是以“垄断(monopoly)”指称GATT第17条规则。学界的这个态度在部分法律文件中也有体现。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而GATT规则也是把“(国家)垄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 并且,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第八条即以“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作为题头,具体规定了服务领域的国营贸易活动。笔者比较倾向于赵维田教授的说法,即以GATT原用标题中已有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含义来指称GATT第17条所规范的对象,避免将该项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相混淆。
  总之,笔者认为官方法律文件中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称呼并非理性的选择。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广泛宣传GATT 1994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与我国已有类似用语的根本差别,使前者的真实含义深入人心的话,使用这个更为熟悉和简单的称呼并无不可。笔者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遂在本文中仍然使用官方用语,并试图通过拙文的论述为已有法律规范提供可咨参考的注脚。
  二.国营贸易需要规则约束
  (一)贸易自由化的绊脚石
  比较优势理论是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对推动资本主义社会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该理论主张一国应该利用其可利用的资源,集中生产和出口所能生产的最具竞争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存在劣势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的从国际贸易中获利。换句话说,只有各国采取允许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无限制流动的政策,才能实现全球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从而使各国获利。而在国营贸易制度下,政府将特定产品的贸易经营权限制在若干个经营主体中,通过国营贸易企业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活动,人为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参与该经营领域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控制权一旦被滥用,将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的扭曲。主要表现在:
  1.价格决策中不以商业因素为基础,割断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联系,
  扭曲价格信息。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经营的能力来自于国家(政府)的权力设置。可以这样认为,国营贸易从现象上看是由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在从事经营,从实质上看则是国家在操纵。由于国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国家对国营贸易企业行为的影响,往往出于实施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从而企业的行为往往背离市场的价格信号。比如,20世纪80年代时日本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利益,以“进口加价”实施变相关税。结果使得大米、小麦国内价格成倍高出国际市场价格,牛肉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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