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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论WTO国营贸易规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何颖


【关键词】国营贸易 入世
【全文】
  一. 国营贸易概述
  (一)什么是国营贸易
  国营贸易在西方被称作”State Trading”,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其固有的含义。现
  代意义上的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萧条使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中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O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 17条——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
  GATT第17条给出了国营贸易规则,要求缔约国的国营贸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根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包括营销局在内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企业,凡被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包括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者。”这个定义的要素有三:1.主体: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机构,比如营销局,也可以是非政府主体设立的企业;2.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活动;3.权力:享有法定的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所赋予的特权,而该特权的行使能产生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水平或者流向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出口贸易状况应当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国营贸易企业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依赖特权的行使可以对进出口活动起决定性作用。与GATT第17条第1款相比,“工作定义”对“特权”作了进一步限定,第一次强调了特权的行使要能影响进出口的水平和方向。也就是说,这种特权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要达到实质的影响力。而这也正是WTO之所以要规范国营贸易企业的原因所在——国营贸易企业凭借这种强大的特权会造成极大的贸易扭曲。
  (二)“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译名的争议与评析
  GATT 1994的中文译本里,“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一直译作“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在入世承诺及国内相关法律文件 也都采用了“国营贸易(企业)”的说法。但是国内学界对此仍有不同的声音。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国营贸易(企业)”:大部分学者采用了已有法律规范中的用语。比如,
  孙南申教授等人撰写的《进入WTO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一书,以“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为题专设一小节进行论述。 曹建明教授等人在有关WTO的论著中也都使用了“国营贸易企业” 的称呼。
  2、“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单位)”:李双元教授在其论著中,使用的就是“国家专控产品制度”的概念。赵维田教授最初也采用这种说法:“现在流行的汉译本中,把第17条的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译作‘国营贸易企业’不够准确,……按其本意译作‘经营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单位’较切合”。
  3、“国家垄断贸易”或称“国家垄断经营 ” :赵维田表示,自己曾将GATT第17条译作“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单位”,现在看来,似乎离外语‘State Trading’太远了些,故而在本文中力求兼顾直译与意译两方面,译作‘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无独有偶,经济学界学者也有使用这个概念的。 
  4、“国家贸易”: 张乃根教授在翻译约翰·H·杰克逊的论著时,便将“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翻译为“国家贸易企业”。 
  究竟哪一个称呼更为贴切呢?有人会说既然官方的法律文件已经作了统一规定,那么该称呼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学界的争议因而没有什么意义。笔者要指出的是,官方的称法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表示这就是最佳的选择。笔者在此讨论学者的不同态度并不在于寻找所谓“权威的用法”,而是为了进一步廓清概念的界限。
   在我国,“国营贸易”一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常见的字眼,早已有了明确固定的含义。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公有制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角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营企业”逐渐变成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名词,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成为国家经济计划中的一个环节。企业按照国家给定的计划从事生产,由国家统购统销,进行计划调拨。对外贸易则服从于全国经济计划,由国营的外贸企业统一经营,国家实行严格的出口收购和进口拨交制。可见,长期以来国营贸易企业在中国特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国营”强调的正是国家对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参与。因而,使用“国营贸易(企业)”这个称呼,极易使人们把GATT1994第17条的制度与计划体制下的国营经济联系起来。这显然是一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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