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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下的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

  
  辛普森对于本案的评判显然是外行之见。所谓的“双重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上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内容是指人如果已经被判决无罪,则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再次受到审判。它是一个刑事法上的原则,主要是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防止被告人陷于刑事指控,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但并没有禁止民事起诉。而且,传统的“禁止双重危险”也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的原则,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在美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于1791年就在宪法修正案第5条作了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一,如果被告人被法庭判决无罪,检察官无权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是如果被告人的有罪裁判在新的审判中得到维护,法官一般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第三,如果一项起诉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判之前予以驳回(相当于宣告无罪),被告人一般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第四,如果一项针对某一罪行而作出的判决已得到执行,法庭不能对该罪行实施两次刑事处罚。但在该判决执行以前,法官仍可在判刑程序中纠正该判决的错误,等等。因此,本案针对罗伯特的民事诉讼并未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具有沉默权,所以法庭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证据,这一切都会对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产生微妙的影响。
  
  为何两次审判结果殊异?如同辛普森案件一样,答案就在证明标准的差异。在英美证据法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刑事诉讼要低,前者仅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后者却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定罪必须达到全体一致;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3/4赞同就可以了。因为,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因犯罪行为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其基本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为了准确惩罚犯罪而不冤枉无辜,要求对有罪判决必须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结果不会象刑事诉讼一样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即使在没有达到完全的客观真实下,依照“证据优势”做出判决就可以接受。因此,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证明标准是有高下之分的。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并不容易,但要达到“有的可能性大于无”(more likely than not)则不是难事。因而,刑事诉讼中胜诉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也能胜诉。由于证明标准的差异,加上罗伯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糟糕表现(有媒体称,罗伯特的最大敌人其实是他自己),最后,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10人认为罗伯特“有意致使”(intentionally caused)邦妮的死亡,应该为其妻子的死负责,并补偿孩子们因为失去母爱的损失。其中9人同意总额为3000万美元的赔偿款。那么,是否陪审员认为是罗伯特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呢?对此,大多数陪审员会耸耸肩,说一句“我们也不肯定,我们只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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