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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下的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

  既然控方首先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辩方就要拿此大做文章了。在法庭上,罗伯特的辩护律师劳恩将死者邦妮描述为那种“为成为名人的妻子而不惜把自己的肚子搞大”的女人。她经常从容地辗转于各路名人之间,与他们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落入她网中的除了罗伯特之外,还有著名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儿子克里斯蒂安•白兰度,她甚至还声称与摇滚巨星杰利•李•刘易斯生有一个女儿。罗伯特的律师艾塞尔认为,是克里斯蒂安的朋友马克•琼斯杀害了邦妮,因为邦妮有一次声称克里斯蒂安是她孩子的父亲。陪审团曾听过一盘电话录音带,电话中克里斯蒂安对邦妮说:“你真幸运,每人给你头上来上一枪。”但是,马克•琼斯在邦妮死后几个月时自杀了,可谓死无对证。克里斯蒂安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避开了官司。不过,这也为“谁是真正的凶手”造成了悬念,成为最后罗伯特无罪获释的伏笔。
  
  控方就被害人品格所做的渲染,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反而被辩方抓住辫子,令陪审团产生了合理的怀疑,似乎杀害被害人的另有其人。控方当然不会听从辩护律师的建议,去调查那个显然没什么谱的克里斯蒂安,被辩方牵着鼻子走。但是在这个环节上,控方的证据链在辩方的攻击下开始崩溃了。当年的辛普森案中,也是因为白人警察富尔曼的品格,使得案件形势急遽而下。当然,本案的情形没有像辛普森案一样惊心动魄。辩方律师主要把火力集中在控方证人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虽然不允许采纳直接证明证人诚信的证据,但可以把证人的不良品格作为相关性的证据,因为证人品格虽然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或能力,但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判例上认为,反询问不限于在主询问中证明的事实,能针对一切争执中的事实或有相关性的事实以及尽管没有相关性,但可以用来质疑证人信用或可靠性的事实,比如他过去所作的不一致的陈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方两位证人的调查证词和法庭证词出现不同,结果发现,两人都是严重的毒品吸食者。这就使得控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大打折扣。除了这两个糟糕的控方证人外,本案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血迹或者DNA证据可以证实罗伯特与此案确有联系,法医检测结果也无从确认罗伯特与在车子附近的垃圾箱里找到的作案手枪之间存在任何联系,他身上的火药残余也不足以证明他曾开过枪,甚至罗伯特本人所持有的手枪与杀死邦妮的子弹型号也不相符。于是,罗伯特的转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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