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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下的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

  
  【庭审交锋】
  根据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原则,审前的证据调查和认罪,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使是讯问笔录,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力,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交锋所展示的事实。在宣判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公诉人代表政府和人民,尤其代表被害人提出控诉,极尽渲然之能事,把被告人描绘成一个心存不良的罪犯。而被告律师则不管自己的当事人有罪与否,均积极地为其辩护,努力拆散控方所编织的犯罪图画。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英美对抗制中的法官并不直接调查证据,而是通过听取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获得关于事实的结论。双方都有权请自己的证人和传唤那些不愿出庭的证人。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另一方证人进行反询问。威格摩尔认为这种交叉询问是发现真实的最强大最有效的机制。对于特别擅长询问技巧的律师而言,交叉询问也是最能展现辩方观点并打动陪审团的渠道。富有经验的律师总是悉心准备如何进行交叉询问。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最好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非常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罗伯特的律师也做到了。
  
  控辩双方在本案中都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并试图利用它作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通常,在刑事诉讼中提到的多是被告人的品格。美国联邦证据法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原则规定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但是,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品格端正来说明其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罪行,那么起诉方亦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品行不良的事实,作为证据反驳被告人。那么。为何本案控方要先提出被害人的品格呢?对于控方而言,被害人的品格以及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的紧张关系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这是控方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冒险甩出的一张牌。
  
  邦妮的确是劣迹斑斑。据称她是一个“放荡女子”,有从老年男性身上骗取钱财的前科,曾结婚数次,还曾经靠邮件欺诈和出卖自己裸照,以及提供性交易诈骗男人钱财。2001年初,丧偶的罗伯特与邦妮开始交往,很快邦妮怀孕,产下女儿后经做DNA测试证明是罗伯特的骨肉。罗伯特为得到女儿同意与其结婚。邦妮一生与名人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警方认为,被害人的这种性格背景,可能是罗伯特杀人的主要原因。因为罗伯特一直对邦妮存在成见,认为邦妮借故意怀孕让他陷入没有爱情的婚姻。邦妮自然成为让罗伯特的心病。事实上,罗伯特一直试图保护小女儿露斯,不让邦妮与露斯接触,因为他认为邦妮和其他男子有性关系。控方据此推测,罗伯特因为看不起邦妮,并且为了获得小露斯的监护权,而想杀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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