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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

邹学忠:“试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3),页14。
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页84-85。
如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公安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划〉的通知》,公发10号;《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6号;《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1995)。
张先国:“荆门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新华网2005年7月19日新闻。
崔丁文:“试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6),页55。
北京市公安局2000年招考刑事警察时的基本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北京晚报》2000年4月1日报道。2003年,公安机关更是从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了一万名警察。
媒体报道,自其1991年参加工作以来,13年间破获案件820多起,其中大案450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36名。他获得很多荣誉称号,并多次立功:先后被评为“石家庄市十大杰出卫士”、“河北省优秀警察”;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见赵永厚:“‘河北神探’涉嫌刑讯逼供成阶下囚”,《法制日报》2004年10月18日。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 页311-312。
这些经验性的描述是笔者通过在北京和深圳两地的社会调查和深度访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李玫瑾:《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原因分析》,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1),页108。
这方面的例证,笔者曾听几位法学院毕业的同窗谈起他们当年在地方公安局派出所实习的经历,本来一直对于“公安打人”是深恶痛绝的,但在实习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对于那些不老实的“坏人”,总有打人的冲动。
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王垒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页481-482。
同上,第482页。
以未受过良好教育、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不高的农民群体为例,笔者调查的近百个刑讯逼供样本中,被讯问者是农民的占了大约90%以上。另外一个例证是,2005年朝阳法院审结的3000多件刑事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了7成。这些流动人口大多年纪轻、学历低,无固定职业及住所。见《法制日报》2006年2月21日报道。
对各国讯问程序的具体描述,参看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4-38。
徐立根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151。
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栏目:“对话佘祥林:狱中的11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2005年4月11日播出。
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没有规定讯问人数的上限,因此车轮战术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的。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但实践中,经常是在四十八小时后补办手续。
司正义:“反对刑讯的理由”,东方法网(http://www.dffy.com)2005年2月24日文章。
《内蒙古一警察设私刑为捞钱》,《西安晚报》2004年2月4日第6版报道。
例如,在胥敬祥案中,某警察用手枪敲胥的头说:“再不承认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 杨思远、王亦君:“从判刑16年到无罪释放 一个公民的13年噩梦生涯”,《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10日报道;佘祥林也曾对记者说,有个警察还用枪顶着他的胸膛,说如果不招的话完全可以以抢夺枪支为由把他毙了。参见吴学军:“湖北京山杀妻错案:当事人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新京报》2005年4月4日报道。
如,承办杜培武案的三名警察,破案后立即立功授奖;佘祥林案件专案组中,几乎所有成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升职。
参见中国警察论坛(http://policeman.ok100.net)2003年8月8日帖,2005年9月15日访问。
有些地方的公安系统甚至以破案率排定各公安机关的座次,并凭此论功行赏。如河南省公安厅明确规定:从2005年起,对每年命案攻坚成绩位于全省前六名的省辖市公安局给予奖励,给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记功并通令嘉奖;连续两年位于全省后三名且命案破案率低于90%的省辖市公安局,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安厅说明情况;连续三年位于后三名且命案破案率低于90%的,要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对每年度命案全破的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给予奖励;命案破案率低于90%的,取消全省、全国优秀公安局评先资格。见李红汛:“省公安厅:命案侦破率低于90% 取消评先资格”,《大河报》2005年1月31日报道。
“湖北武昌警方推出‘命案招标’破案与利益挂钩”,《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16日报道。
例如,深圳市罗湖区2004年11月开展年底破案冲刺行动,提出“奋战50天,以命案破案攻坚为龙头,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在冲刺行动中,每破一宗命案,罗湖公安分局均给予1万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为此该分局共拿出100万元作为命案破案的专项费用。见《广州日报》2004年11月8日报道。
更有甚者,吉林市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见《城市晚报》2005年3月1日报道
功利主义并不是完全贬义的,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从边沁到休谟,功利主义意在为国家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福祉。未造成冤案或者严重后果的刑讯逼供被忽视,很大程度上是功利主义的道德评价在起着作用。
这个规定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其实并无修改之处。
国外采取非法证据规则的国家,即使是相对排除原则的国家,通常是也以违法程度作区分,即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毒树之果”不予一概排除,但对于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则仍然一概排除, 没有例外。
参见关于刑法规范解释的通行教材,如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420-42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751-753。
正义:《反对刑讯的理由》,http://www.dffy.com(东方法网)2005年2月24日。
参见“恶棍警察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三次受处分竟能升职”,2004年2月2日新华网。
参见张清兰、杭翠兰:《查办刑讯逼供案件的体会》,载《人民检察》1994年第3期,第30页。
喻劲猛:《云南:七天可查清的刑讯逼供案查了一年多》,《中国青年报》2005年7月9日。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01-403。
这本小册子于1953 年11 月出版后,1962 年6 月再版,1963 年2 月又出了第三版。具体内容参见王仲方:《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纪念毛主席指示印发“双反”教材45 周年》,载《人民公安》1998年第11期。
详见陈云生:《反酷刑》,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119-122。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6号)。
“中国警方专项整治刑讯逼供及民警涉黑等问题”,中国新闻网20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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