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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

  社会心理学上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1971年),为这个问题的回答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13]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监狱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惊奇地发现,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社会角色(social role)是指一个人在给定情境或小组发挥作用时,人们期待他作出的一套由社会界定的行为模式。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在该实验中,九名受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14]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
  这种关于社会角色互动的模式,在我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中,得到了相应的验证。极端的例子是,讯问者与被询问者之间,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从同事(甚至是朋友)转而成为敌对的双方(如佘祥林案)。个人的道德以及素质的重要性被角色身份的象征性所取代。在人们的道德评价体系内,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处于两个不同的阶层,扮演着迥异的社会角色。尽管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还不能称为犯罪分子或罪犯,但在很多普通人看来,犯罪嫌疑人只是等待判刑的犯罪人,是社会的“败类”和“敌人”。而讯问者被当然地认为是处于维护大多数人既得利益的权力阶层,他们的使命就是打击和惩罚破坏他们阶层利益的“异类”。因此很多讯问人员根本不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无辜者”,他们的厌恶多于同情、憎恨多于关心、威慑多于认同。实证调查发现,他们有着强烈的征服欲和发泄欲,很难把被讯问者当作与自己平等的主体看待。他们认为被讯问者应当顺从,老老实实交代全部犯罪行为,真诚悔罪而不是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异于该角色期望的表现,就是故意抗拒,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在这种角色认同下,讯问者对于被讯问者的惩罚,具有了某种正当性和正义性。
  为什么社会角色的转变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差?为什么讯问人员的身份可以使人变得如此专断和蛮横,被讯问者的身份却可以使人变成如此无助和脆弱?究竟是什么主宰着这种地位的落差?从讯问者与被讯问者的社会地位对比中,基本上可以发现一个事实:遭受刑讯逼供的被讯问者,基本上都是处于社会的底层,[15]他们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整个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就会给他们贴上一个“标签”,并在道德上和人格上受到某种程度的歧视,国家必须借助强制的权力控制他们。什么是权力?在社会学上,权力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中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他人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之所以在警察的角色扮演中成为必要,是因为它是安排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讯问者高于被询问者的身份和心理优势通过赋予的权力得到体现,并在角色互动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在讯问者潜意识下,权力大小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当一个卑微的人手中掌握了权力,弱势马上可以转化为强势,旋即可以操控他人的命运于股掌之间。社会也给予了支持和期望。的确,讯问者维持秩序和掌握讯问结局的力量,需要强有立的权力支持。越是不受监控的权力,对于被讯问者的威慑越大。期望角色扮演者个人的自律来加以改变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将违背其已经定型的心理模式。唯有法律赋予被讯问者有条件的抵抗权利,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及相应的奖罚机制方能消减这种落差。那么,我国的讯问制度是否赋予了讯问人员这种强大的不受监控的权力?被讯问者是否被剥夺了抵抗的权利?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否没有建立?答案是肯定的。下文将通过分析讯问情境以及社会容忍,剖析这种权力运作的基本态势和潜在的危险。
  二、刑讯逼供与讯问情境
  讯问人员的角色模式既然与个人道德无关,那么是否与其所处的环境有关?是否特定的讯问情境,造成了刑讯逼供的滋生?笔者关于角色理论的分析,其实已经隐含了肯定的回答。
  通过对收集的刑讯逼供案件进行初步的考察,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大致可以得出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从时间上看,几乎所有的刑讯逼供案件,都存在长时间连续讯问的疲劳战术。长时间的连续讯问通常采用几班预审人员轮番讯问的方式,以集体体力对阵个人体力。夜间讯问通常是通宵达旦,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睡眠时间,这在很多讯问笔录的记载上都有直接的反映。有多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夜间讯问中“不明不白”死亡的。第二,从地点上看,上述案件均发生于基层公安机关,主要是派出所,而具体的场所,又以刑警大队审讯室、派出所办公室和留置室最为常见,除此之外的地点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很少。这些讯问场所实行完全封闭。第三,从参与者上看,发生刑讯逼供的时候,除了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之外,没有第三方在场。基于这些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被讯问者所处的情境实际上已经类似于“斯坦福监狱实验”中的囚室情境。
  在本文中,情境(situation)主要是指影响人之行为的客观环境因素,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条件、环境安排以及既定的讯问策略。在“囚室化”讯问情境下,讯问者被赋予控制权,讯问时间、地点、参与者、措施都由讯问者决定,被讯问者被剥夺了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而且,更甚于囚室的是,讯问者不但需要控制局面,而且需要从被询问者口中获得有罪供述。因此,面对不合作的被讯问者,讯问者在讯问过程中使用了比囚室暴力更为丰富的手段,除了高强度的身体折磨,如殴打、体罚,而且伴有非暴力的压迫(如不准睡觉、不让喝水、冻、饿)以及精神压力,直到被询问者顺从。角色扮演者通过这种权力控制模式,实现了所欲的结果。
  在人们的认识水平极其低下、获得证据能力有限的时代,上述手段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人类数千年的刑事诉讼历史都是在这种情境下进行的。但是,十九世纪以降,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二十世纪物证技术的发展下,使得讯问不再依靠刑讯逼供成为可能,很多国家通过程序法革命,实现了讯问程序的文明化。[16]而当前我国的讯问制度,依然在沿袭着传统的权力控制模式,而且,为了侦查的成效一直在有意地维护这种讯问情境。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讯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是对讯问目的的最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我国侦查学教材的基本定义,所谓讯问,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17]也就是说,讯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明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并不以排除可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为主要目标。讯问既然被规定为对犯罪证据进行“核实”的活动,那么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自然是以是否获得有价值的证据、是否有利于促进破案为前提,如果讯问不能取得案件的突破,即使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仍然不能被视为讯问的成果。各级公安机关最为看重的“破案率”,作为一个评价工作业绩优劣的主要指标,并不关注讯问过程中保障人权的状况。在这种明确的目的导向下,连续讯问、夜间讯问、封闭性讯问以及施压讯问,成为实现这个目标的比较有效和便捷的方式。
  首先,长时间和夜间讯问可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聂树斌在“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后招认罪行。佘祥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十天十夜。[18]杜培武被讯问时间更是长达十六昼夜。连续的长时间讯问和夜间讯问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司空见惯。连续讯问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摧毁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在“拉据战”中逐步瓦解其反侦查的企图,并巩固此前已经取得的侦查成果。虽然很多案件不需要连续讯问,但是对于较难获得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案件,讯问时间则“多多益善”,如果在案件的突破阶段把犯罪嫌疑人提早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容易使其重筑防御,讯问也可能功亏一篑。所以,几班警察轮番讯问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19]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被限定于十二小时之内,但是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的时候,实际上会按照《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二十四小时或四十八小时)做,[20]所以连续讯问仍然较为普遍。实证调查还发现,很多案件还存在夜间讯问的情况。或许,侦查的连续作战性使得一些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难以完成的讯问不得不拖到夜间继续进行。但很多时候,讯问人员是特意选择夜间进行审问。夜间讯问的好处在于,夜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较为脆弱,抵抗意志较弱,比较容易招认,在被讯问者在神志不清、迷迷糊糊的状态下,采用这种讯问方式能够迅速见效。实践证明,很多案件的突破阶段都在夜间。我国刑事诉讼法极其司法解释和法规也并没有作出夜间讯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尽管很多违法的讯问行为都发生在夜间,但夜间讯问在当下的讯问制度下仍然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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