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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

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


吴丹红


【关键词】刑讯逼供,角色,情境,社会容忍,法社会学
【全文】
  2005年对于中国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来说,是颇为尴尬的一年。在这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因为刑讯逼供的丑闻身陷舆论的“唾沫”中。1月23日,河北唐山七民警刑讯逼供案开庭审理,作为主犯的某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均被判刑讯逼供罪;3月初,河南胥敬祥冤案和河北聂树斌冤案,几乎同时爆出当年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隐情,舆论大哗;4月初,被错误关押十一年的佘祥林无罪获释,佘向媒体披露了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详细经历,群情激愤。佘案余波未平,7月,云南王树红案再次震惊社会,被折磨得弱不禁风的王树红让人触目惊心;8月,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再次卷入这个漩涡,该局副局长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正式批捕;10月1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齐振国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1]
  一连串的非常事件,引起了最高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的关注。从5月中旬开始,公安部开展了全国公安系统群众信访接待活动,其中重要内容是省、市、县(区)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接待接访群众反映公安民警刑讯逼供的问题。5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表示:“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同时又是冤假错案的温床,不仅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十分严重,必须作为侦查监督的重中之重,坚决拔掉这颗刑事诉讼的‘毒瘤’。”在随后半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遏制刑讯逼供成为了公检部门的共识。在这些轰轰烈烈的运动推动下,社会舆论对于公安机关的不满逐渐缓和。
  我们是否已经找到刑讯逼供的体制性根源?这些措施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吗?会不会再陷入“刑如韭,剪复生”的怪圈?出于这种担心,笔者开始关注作为始作俑者的公安机关,以及现行的讯问程序。通过资料检索,笔者收集了近百个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生的刑讯逼供案样本,在北京和深圳进行了多次的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并且也就此问题与公安机关的讯问人员进行了交流。在深入思考中,笔者从关注讯问者的素质开始,逐渐意识到其背后的社会角色、讯问情境、社会容忍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学的方法。在法社会学的广阔视野下,刑讯逼供不再是一个封闭的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当我们拷问刑讯逼供的社会学根源之后,再回头看我们曾经针对刑讯逼供实施的应对措施,才发现,其实我们要走的路,仍在远方。
  一、刑讯逼供与社会角色
  讯问人员为什么要实施刑讯逼供?这在伦理学上可能是一个关于道德的追问,在社会学上则是一个关于行为动因的分析。先前的研究基本上持“人的进路”,认为这是由于某些办案人员的素质问题造成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人撰文指出,基层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2]有人认为,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是造成刑讯逼供的客观原因,而侦查人员认识上的错误思想是其主观原因;[3]这种观点为有关部门所认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年)中认为,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少数办案人员缺乏现代法制精神”。公安机关在很多文件中的表述也如出一辙。[4]荆门市政法委在总结佘祥林案件时的论调就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5]于是,我们遏制刑讯逼供的思路被导向了加强自律和素质教育。有人乐观地认为,只要领导重视,不断加强教育,提高民警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水平,就一定能在公安系统内部逐渐减少乃至彻底杜绝刑讯逼供。[6]
  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果真是因侦查人员的素质或主观认识错误而起吗?不可否认,有些刑讯逼供确实跟个别警察的品质有关。在媒体报道的刑讯逼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素质低下、穷凶极恶的警察,他们无疑是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但验证刑讯逼供和侦查人员素质之间的联系,必须考察作为讯问者的警察群体状况。根据《警察法》(1995年)的规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是成为警察的前提条件,每一位申请者经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后,才能择优录用为人民警察。根据调查,1999年,全国公安队伍中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仅30%多,从警校毕业的只有22.5%,而到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大专以上学历的民警就占到总数的57.35%,这已经远胜于《警察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要求,并且还在不断的“提高”中。[7]除了国家机关进行的各种素质教育,在系统公安机关内部,还一直“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警察法》),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等各方面提高警察素质。在这样的严格要求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警察群体的综合素质应该不会太差。
  我们姑且假设,刑讯逼供的发生与讯问人员的素质教育水平有必然联系,那么我们可以大致推断的是,参与刑讯逼供者应该是极个别素质低下的侦查人员。但遗憾的是,大量刑讯逼供案件恰恰发生在被我们认为具有良好素质的民警之中。他们或久经刑事侦查工作的考验,在公安部门身居要职:如辽宁丹东刑讯逼供案的主犯是市公安局案审处处长、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云南曲靖刑讯逼供案的主犯是刑侦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副政委,河北唐山刑讯逼供案的主犯是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河南省太康刑讯逼供案的主犯是县公安局副局长……或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战绩显赫,广受好评: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两名刑讯逼供的警察都曾得过多次先进,并荣记功臣,曾在当地“为打击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立下汗马功劳”;河北吴桥刑讯逼供案的参与者还是一个“河北神探”,在当地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警察,被誉为“破案大王”,立功不断,功勋卓著。[8]如果这些高素质且有着丰富侦查经验的警察尚且参与刑讯逼供,普通办案民警素质再提高也很难独善其身。或许,我们一直高估了刑讯逼供与警察素质之间的因果联系。当人们把对刑讯逼供的愤怒转嫁到这些违法人员身上,他们实际上就成了可怜的“替罪羊”。笔者在后文中将证明,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的素质教育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做法,基本上是失败的。不过,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上述“人的进路”是否正确似乎无关紧要,即使它不能很好地解释刑讯逼供发生的真正原因,但却能发挥消除社会恐惧、平息社会冲突的功能,它使得人们把试图挖掘问题根源的注意力转移到一些无关宏旨的因素上。这种政治性的“快速解决问题”方法在短期内很有效,但无助于发现真相和根除病灶。
  在笔者看来,作为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之基础的角色(role),其实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当我们的视线从个体的心理转移到群体的社会心理时,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侦查机关成员的警察们,在讯问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种角色有什么内在动力?
  角色理论最早由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米德(G.H.Mead)引入到社会学中。美国人类学家林顿(R.Linton)是角色理论的重要贡献者,此后帕森斯、默顿、达伦多夫、戈夫曼等社会学家也不断完善该理论。林顿把“角色”定义为“在任何特定场合作为文化构成部分提供给行为者的一组规范”。在他看来,角色是由社会文化塑造的,角色表演是根据文化所规定的剧本进行的。[9]社会学中的角色与身份、地位等概念有联系又明显不同,它是由一定的文化价值体系所决定的、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是人们行为的依据,是社会交往的基础,特定文化下的人们对于既定角色总是有某种期望,如果某人的行为有别于其所扮演的角色,社会就会视之为异类。因为社会场景切换,人们的角色经常处于变动当中。例如,在家里我是乖顺的儿子,但到学校我成了活跃的学生,现在又开始为人师表,如果我仍然保留着前一种角色,即使不被指责为不正常,也会被认为不成熟。因此,只要生活在社会中,人们总会自觉不自觉地“角色化”。
  作为一种职业化的社会角色,警察无疑具有一定的模式化。刑事警察担负着除暴安良的社会责任,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在人们眼里有着威武的形象和果断勇敢的作风。刑事警察在日常工作中,要制止突发的犯罪活动、逮捕危险的犯罪分子、执行严厉的刑罚,这都需要一定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因为带有正义色彩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它们很容易地被自我肯定并保留下来,并潜移默化为成为一种习惯或带有倾向性的行为方式。同样,在人们的期望中,讯问人员也绝不是文质彬彬、温文尔雅的文明之士,而是作风硬朗、掌控有力的斗士。面对那些“令人厌恶、充满敌意和挑衅”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有能力掌握审讯全局,能在气势上压倒对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人们期望讯问人员总是能在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时候取胜,而不是无功而返。[10]社会对于警察以及讯问人员的角色期望,使他们承受了比其他角色更多元化的刺激。他们既有社会普通人常遇到的压力(来自个人的生活或工作方面的挫折),又有由职业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刺激(如自己面临生死考验,面临战友受伤、牺牲,大量地接触社会阴暗面)。警察角色所特有的危险性和紧张性使得他们总感到自己被一种敌对的力量所包围,而长时间的工作和轮班使得他们失去了正常社交以及娱乐,显得孤独而冷漠。这些因素很容易导致警察出现攻击性行为。例如,明明知道某人有犯罪嫌疑,但就是抓不到证据,由此积累的情绪往往会在某个时间或者在某个人身上宣泄出来,造成违法施暴。[11]因此,使用暴力(暂且不问程度)获取口供的行为与其说是个人道德的沦丧获、行为的失范,毋宁说是在职业工作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反应方式、态度和习惯。刑讯逼供是讯问者“过度角色化”的一种表现。以杜培武案为样本,我们似乎可以初步发现刑讯逼供的产生与社会角色的一些关系。杜培武在案发前是一位警察,与刑讯逼供者秦伯联、宁兴华算是同行和同事,没有迹象表明他们之间有任何私人恩怨。造成刑讯逼供的根源是某些讯问人员的道德品质问题?教育程度不够?抑或是内心某种无形力量的驱使?如果是道德因素,何以解释一些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到了侦查机关后同样会产生打人的冲动?[12]如果是教育不够,那么为何每当我们满怀信心地在侦查队伍中注入新鲜血液,用不了多久,他们便会消磨自己的锐气,萎缩、同化、合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否与特定的社会角色对讯问人员的消极作用有关?我们是继续纠缠于讯问人员的素质、品格和观念,还是反思一下讯问人员的社会“角色”以及角色背后承载的社会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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