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将义务教育的内容从“智力培养”变革为“素质教育”。现行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试教育”的色彩却依然不见实质性进展,重学习成绩轻品德修养、重升学率排行轻学生素质评估的现象依然存在,智力培养仍然占据义务教育内容的首位,并且在有些地方、有些学校还在畸形发展,这反过来不仅没有普遍培养出全面发展的学生,而且还影响了他们的智力开发。这明显有悖于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通过“变法”加以“变革”。笔者认为,义务教育程度和质量对一个人的未来发展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义务教育的基础教育地位也直接关系到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生源质量,因此,义务教育应当真正确立关注人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目标,认可人性、承认个性,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格局。修改后的
义务教育法不仅应在总则中确立义务教育的上述内容,而且应该在分则中确立具体的可操作制度,形成素质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
四是将义务教育的资源从“分布不均”变革为“公平享受”。教育公平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义,受教育者具有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实践中,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城市与农村的城乡差别、不同地区之间的区域差别、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等级差别等。这些资源分布不均的存在,直接导致出现“一样的孩子不一样的教育”,给教育公平的实现设置了人为的或者客观的障碍。要消除教育不公,就必须平等地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变法”则是为确立教育公平提供的一股法律力量,要通过倾斜性、复原性的法律规定把实际存在的种种不公尽量避免。
义务教育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均衡安排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草案还借助财政杠杆试图改变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在教育资源上严重不均衡的格局。
总之,实事求是地认识到义务教育中存在的诸问题,通过“变法”来“变革”当前近乎畸形的义务教育,用法律之“规矩”真正勾勒出义务教育之“方圆”,才能切实给孩子带来福气和喜气,给教育与社会注入和气和正气。
2006年3月10日凌晨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