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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对待科龙股东的诉求

认真地对待科龙股东的诉求


马光远


【关键词】股东 诉讼 证券
【全文】
  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没有出乎我以前对此的意料,理由当然是高法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个结果,市场反应平淡,媒体理性对待,股民漠然置之。只有不服输的律师仍然在努力:一方面通过媒体向股民征集代理权,一方面组成庞大的律师团,准备等证监会一旦做出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更进一步的司法行动和对策。
  我们看到,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为了恢复股市“本色”,重铸股民信心,不惜关闭IPO,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在制度建设上也做了积极尝试和努力,以消除中国股市制度不完善的系统风险。然而,股权分置解决的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恢复股民信心的关键是股市要有治恶机制,严惩股市欺诈行为,正本清源。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市半死不活,“涛声依旧”的表现,说明股权分置并没有解决中国股市的根本性问题,恢复股民对市场的信心尚待时日。
  股民为什么丧失信心,股市为什么欺诈频仍?举各界之力精心构建的公司治理为什么屡屡失灵,不堪一击?《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规定的惩罚威胁为什么不能有效阻吓市场的违规者?答案很简单:中国股市年轻的历史反复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这样的威胁不过是一个真实的谎言!有多少人为自己的欺诈行为坐牢?又有多少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而股东诉权则是法律的牙齿。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在股东和公司高管及其它市场主体发生利益对抗的时候,就需要法官居间裁判,这也是WTO所确立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没有诉讼的最后决断,公司治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因会计等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这点而言,200年前拿破仑法典的规定实在是伟大英明,其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中国证券市场,从亿安科技、大庆联谊、银广夏到今天的科龙,法院对股民的合理诉求无一不作壁上观,做出积极的回应。股民诉讼对法院而言就是一碗“坚硬的稀粥”,惟恐躲避不及。“我将心事付明月,为何明月照沟渠。”“司法之墙”成了股民维权最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主流的或者官方的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股民,要么“用脚投票”,选择离开股市,要么诉诸非理性的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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