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画人虽然是权利受侵害最严重的一类主体,但对艺术市场的现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有许多消费者知假买假,使假画、赝品有相当的市场。这一方面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艺术鉴赏力的缺乏。在我国一直是美协、书协和画院都作为艺术的公共指导的机构,使我们的公众无法进入起艺术的价值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培育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不仅要依靠法规,也要依靠每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对文化产业负责的心态。
通过以上分析,规范艺术市场,不仅仅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包括书画家评价体制的改革、各级艺术市场职能的准确定位与各自作用的积极发挥、专业鉴赏体系的建立以及整个民族艺术鉴赏水平的提高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变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力的书画家决定制,从法律上开放非行政的艺术社团。取消行政美协、书协和画院,通过画廊建立一个对书画家的作品进行专业评价的自由公正的平台,画廊正是连接书画家与评论家、买画人的中介,从而使得对书画成就的评价,不再服从于对行政职位的肯定,而是来自于一种学术讨论,某个书画家的价值正是在学术讨论与交流中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评价过程。
其二,从法律上强化画商和画廊的艺术作品价值真实性的担保义务,增加知假卖假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者行政取缔不规范的画廊,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画廊,规范画廊的经营活动。在现阶段,或许这样做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比如在深圳一些出售当今艺术名家的作品高级画廊,由于笔会的泛滥,冲击了书画市场的价格,这些画廊运营起来可谓举步为艰。但是,从我国艺术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此亦是必经的阶段,政府可以考虑从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其三,在法律上对艺术市场进行多层次的保护。依据
著作权法、
拍卖法、
刑法对损害画家、消费者,以及艺术市场秩序的画商、拍卖行等相关主体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以法律来规范行规,增强规范内部的统一性。
其四,加强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建立艺术品登记制。任何艺术品,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都可以编目登记。建立专业化的鉴定机构,制定鉴定的专业标准。针对不同层次的艺术品制定灵活的规范,允许合法经营的“复制品”市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