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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生存的博弈——监狱亦是一种福利的经济分析

  其二,刑罚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罪犯的功能无法实现。监狱是刑罚中自由刑的主要执行场所,如上所述,监狱功能无法实现直接阻碍了刑罚功能的实现。而其震慑功能,正如波斯纳所分析的“当20年的刑期非但不比其一半的刑期更能阻却犯罪,那么10年的监禁状况的成本就不会有利于增加震慑力。” 当行为人在自由与生存的博弈中选择舍弃自由,主动追求服刑的结果时,刑期的意义便在于对所犯刑种的选择而非犯罪与否的选择。
  其三,社会为此负担了更加沉重的成本。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把对罪犯付出的社会成本分为监狱建筑、维修、管理的成本费,被监禁的个体在监狱期间的合法生产损失(如果有的话),监禁期间对他生产的负效用和他获释后合法活动生产率的减弱。 这里我们把上述对犯罪的社会成本仅限定于社会对博弈中选择犯罪的罪犯所付出的成本(设定为A),并把社会救济的成本(设定为B)以及犯罪危害的社会成本(设定为C)(主要针对受害者的救济)纳入其中考虑,且把罪犯的所受刑罚视为对其犯罪危害带来的社会成本的补偿(设定为D)。首先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D约等于C,然后做以下两个极端的假设:1、当B=0时,A取得最大值,此时在自由与生存的博弈中,为生存而选择犯罪,牺牲自由的趋向最大化;2、当B=+∞时,A可以认为接近于零,此时在自由与生存的博弈中,行为人趋向于选择获得社会救济而自由与生存兼得。通过比较博弈中两种情况下的选择结果,我们不难看出,拥有自由,且生存受保障的社会人给社会带来的价值大于丧失自由,仅生存有保障的犯人,因为自由是人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人的创造性得以发挥的基本的权利保障。而且,获得自由的人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大于其获得的社会救济所消耗的社会成本;而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所创造的价值大部分用来抵偿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产生的成本,且很难弥补波斯纳所列的种种对罪犯的成本。因此,社会救济越完善,社会总成本的付出就越趋向最小化。
  综上所述,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以下启示:要避免这种把监狱视为福利的现代版《警察与赞美诗》,首先,应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社会救济制度,填补其中的空白,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减少潜在的罪犯的立足点,注重事前预防。这是影响这场自由与生存的博弈的选择结果的根本之测。而我们可以认同为此而付出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从根本上保障人权,许是更加经济的。其次,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细化刑罚的适用对象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从量刑和刑种适应性两方面保证罪刑相称原则的实现,维护刑法的严肃性,从而消除自由与生存这场博弈中,行为人舍弃自由的激励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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