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的展开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住宅,但如何理解和界定住宅的范围,刑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日本学者主张住宅应该是人们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未经同意他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从住居这一观念本身来看,应该认为需要某种程度的继续性。因此,由于短时间的休息而由旅客使用的旅馆的客房等,不是住居。只要实际上使用于日常生活,就不需要居住者总是正在住居之中。暂时不在其中的场所,也是住居。在并无特别设备的野外的陶土管之中,或者桥墩底下等,即使在那里有流浪者正在经营日常生活,也不能说是住居。但是,只要具有能够进行通常的日常生活之程度的设备,不论是帐篷房还是野营车,都能成为住居。房屋拉窗外面的檐下走廊、作为公寓共用部分的楼梯通道及其顶部、住居等的房顶上面,也可以是住居的一部分。此外,从保护住宅的管理支配权的角度来看,对和住宅连为一体的周边土地的管理支配也有必要加以保护。附属于建筑物的围绕地,也被包含在住居之中。住居不限于是居住者作为自己的区域所占居的场所,也可以是为他人所占居的场所。而且,不问其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关系如何。借用人供其日常生活所用的借用屋,也是其住居。另外,由于以目前对住宅进行管理支配权的事实为基础,不需要住居是被合法占居的,只要不合法的居住事实上被维持着,也应该保持平稳,因此,即使是有权利排除其不合法居住的人,也不允许擅自侵入其中。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侵入?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笔者据其有限的资料来看,理论界对此争论颇多。对“侵入”含义的不同解释导致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其中目前最流行的两种学说是住宅平稳说和新居住权说。住宅平稳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妨害住宅平稳的方式进入住宅的,就是侵入住宅,至于进入行为是否违反住宅人的意思则并不重要。(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470页)新住宅权则主张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就是住宅中私生活的平安,而私生活的平安就是住宅权,违反居住者的意思而进入的就是侵入住宅。(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478页)综合两种学说,笔者同意张明楷教授对侵入下的定义:侵入,是指违反居住者,看守者的意思,以对个人生活平稳性有害的方法(例如翻墙,撬锁,在墙上打洞等)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500页)侵入是公然的,还是暴力的,在所不问。居住的平稳虽然受到侵害,但是,进入者没违反居住者的意思,居住者同意他人进入,不是侵入。德日的司法实践认为,房屋居住人有数人,但数居住权人未能一致同意他人强行进入,仍可能构成非法侵入。笔者认为,此观念不能为我所采。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熟人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关系非常密切,即习惯与访问他人的家庭,也欢迎他人的来访。“住宅是私人的城堡”的观念远不如西方普遍和受到重视,这便导致很多人认为,进入他人住宅是友善的表现,根本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更谈不上需居住权人一致同意。因此,只要进入住宅的升年个万亿毫 没有得到居住权人的一致许诺就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明显不符合中国公民的一般观念,也会将一些没有罪过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故笔者认为住宅平稳说即只有当进入住宅的行为防害了他人住宅平稳或安宁时才成立本罪符合中国国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