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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的展开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的展开


唐林军


【关键词】住宅 侵入  法益
【全文】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的展开
  西方法谚说:“一个人的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这是强调个人住宅内的生活有权拒绝外界干涉,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这样讲,作为保护生命、身体的出发点的个人尊严,是通过确保身体活动的自由,意思表示的自由以及私生活的安宁来进行保障的。对于形成个人的自由人格或追求幸福的活动来说,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刑法二百四十五条加以规定了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罪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日德等国均有专著面世。 相比之下,我国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并不多。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住宅”的范围?何谓“侵入”,是只要违反住宅权人的意思而进入就是侵入还是只有当进入住宅的行为妨害了住宅的社会机能或住宅的平稳与安宁才是侵入?行为人隐瞒恶意使住宅权人同意其进入的,是否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数人生活于同一住宅时,行为人虽征得部分居住者的同意,却又明显违反其他居住者的意思时,是否构成本罪?针对于此,本文拟从解释论意义上阐述自己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些思考,而并不按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论述,权作抛砖引玉。 
  在“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罪名的具体语境中,怎样的行为应当称其为“非法”,这是我们所需考虑的第一个问题。非法,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进入他人住宅。依法进入他人房屋(例如法律手续齐备的进入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搜查)。得到承诺或推定承诺的进入都属于合法进入。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进入也应属于合法进入。饥寒交迫者在严冬为求生强行进入富人家的闲置住居躲避风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再例如,按约前去修理煤气管道的甲到达顾客乙家时,闻到刺鼻的煤气味,即按该家的门铃,无人答应,甲破门而入,甲的行为属紧急避险(也可视为推定承诺),而阻却其违法性,故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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