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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明专利新颖性——兼论发明专利新颖性、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制度目的之间的关系

  三,结论
  影响一项具体制度设计的因素有很多,立法技术,司法技术,逻辑体系,国际压力,国际经济状况等,都会对制度设计产生影响。对于一个制度的分析,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入手,比如从法律价值对具体制度的影响,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还可以最终归结到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两种哲学取向上进行分析。
  限于水平和信息收集的局限性,上面的分析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且,有时为了更好的做出分析得出结论,甚至要放弃对面面俱到的追求。比如,新颖性判断时间点的分析上,方便举证,易于操作是决定该制度设计的重要因素,但我没有过多提及。正如开始所说,我主要是侧重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解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
  利益平衡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很多方面,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一般也能得到比较好的解释。法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利益平衡之学。也有学者曾经就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写了专著。当我通过利益平衡的视角来分析的时候,确实更具有说服力得多。然而,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说,平衡与矛盾是相对的。平衡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状态,由于矛盾的此消彼长,绝对的平衡是不存在的。当面临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法律该如何做出选择?我们发现,利益平衡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技术人员虽然最早独立做出了一项技术方案,但是由于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所以该技术人员的劳动事实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不满足先用权的条件,他甚至要为使用自己的研究成果而向他人付费?他的利益是被制度所牺牲了。
  那么,如果说利益平衡原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的设计,我们忍不住要追问,是什么决定了利益平衡原则?或者说决定法律选择的最终决定因素是什么?
  我发现,只有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出发才能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只是手段,手段是服务于目的的。手段确实很重要,但仅仅通过手段是难以完全理解制度设计的深层原因。因为手段可以多样化,而最终目的才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东西。正如Beier先生所总结的:“承认智力劳动的成果,回报发明人,激励发明、投资和革新活动,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专利制度的所有这些单个的功能和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技术、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这一个总的目标。”
  因此,只有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为出发点,结合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经济人的假设,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产权制度。
  
      杨宏海2005年11月29日于北京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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