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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明专利新颖性——兼论发明专利新颖性、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制度目的之间的关系

  宽限期的时间期间,从当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规定宽限期的期限为6个月;另一种规定宽限期的期限为12个月。
  我国现行专利法采用6个月的宽限期,同时还规定,如果专利权人希望享受新颖性宽限期,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予以声明,使之记录在案,让公众通过查阅申请案卷就能够得知专利权人享受这样的权利,从而确保专利权对公众的确定性。同时有关先用权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先用者通过何种途径获知有关发明创造的问题,这意味着不论先用者是独立地作出其发明创造,还是通过正当途径(例如通过专利申请人在有关国际展览会上的展出)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而在申请日之前予以制造、使用或者为之作好必要的准备,均可以享有先用权。其目的也在于在保护发明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6,符合新颖性要求与专利保护范围
    新颖性是针对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的,因此被判断的那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是判断新颖性的依据。新颖性的判断是进行一种比较,也就是将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各个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看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已经为单独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对于新颖性判断具有基础性作用。
  在判断新颖性时,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个没有被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而言,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丧失了新颖性。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一项权利要求里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内容越具体,与各个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可能性越大,就越容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就比较容易获得专利权,但是另一方面,因为很具体或者技术特征较多,后来的技术人员对该技术的改进就越不容易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这些改进是利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的信息才做出的,发明专利人也不能要求对方为此付费。这当然是专利发明人不愿看到的。要使他人通过自己的专利信息而获得利益的情况下都给自己付费,专利发明人当然希望自己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越少,概念越抽象越好。因为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表达这些特征的概念就越抽象,越上位,那么专利权受到保护的范围就越广,后来的申请者所做出的技术革新就越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获得专利权的难易程度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是一对矛盾,要想比较容易通过专利审查,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忍受较小的专利保护范围,要想获得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就得冒因专利审查不能通过不能获得专利权的风险。专利法一方面规定专利权授予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即必须将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各个现有技术相比较;另一方面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这种精妙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鼓励专利人在两者之间谋求达到一种平衡,而实现这种平衡,就是为了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技术进步,经济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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