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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明专利新颖性——兼论发明专利新颖性、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制度目的之间的关系

  5,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间的问题:6月还是12月
  专利法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这是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准。凡是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能再享受专利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专利人由于各种客观的,正当的原因,不得不公开其专利技术: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交流日益频繁,发明人在做出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越来越需要与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交往和沟通,以闭门造车的方式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⑵为了验证发明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发明人经常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反复多次的实验,在实验过程中,信息的泄露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⑶为了知道发明是否具有市场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花很大一笔费用来申请专利权,发明人也必须做一定的实验,或者先把少量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⑷从完成发明创造到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发明人由于种种的原因,不得不及时发表其发明创造⑸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段从发明人那里知道了该发明,不经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一律认定发明丧失了新颖性,那对发明人来说,是欠公平的,对于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相反,如果规定了一定的宽限期,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发明创造被公众所知,发明人也不丧失的专利权,那么就能鼓励鼓励专利人尽早将其发明创造公之于众,同时避免对于研究人员的开发创造带来不必要的束缚,给专利人一个宽松的环境。所以,很多国家都规定了,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新颖性宽限期是某些情况下对公开的例外。
  规定宽限期是必须的,但是宽限期应该有多长,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是排除他人进行使用的权利。宽限期的存在,使得公众即使是通过正当渠道知道了发明创造的内容,也无法确切知道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可以使用,增加了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事实上也是对公众正当权利的一种剥夺,与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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