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掌握什么构成公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确保已经公知的技术不再落入专利权的独占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也不应该使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过于苛刻,束缚发明人、设计人的手脚。把握好这两方面的平衡,最终是服务于推动社会进步这一最终目标。
4,为什么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还规定抵触申请
根据
专利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要具有新颖性,还必须“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其中被判断的申请是在后申请,他人的申请是在先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一种特殊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各个国家规定的专利公布日期相对于申请日总有一定的滞后(一般是18个月)。设计抵触申请的目的当然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但是为什么在
专利法第
9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情况下,还要规定抵触申请制度呢?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两者的异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其出发点是防止两项以上针对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判断前后两个申请是否同样的发明创造,其依据是不同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而抵触申请,其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其判断后一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依据不仅是前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还包括前一申请的说明书。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但是没有要求保护的主题,如果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要授予给在后申请人以专利权,但是根据抵触申请原则,则不能授予在后申请人以专利权。
因此,根据抵触申请制度的规定,对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但未要求保护的主题,可以将其看作是在先申请人为了公众利益而主动贡献给社会的公有财产(即主动放弃其可能将获得的私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又将这些主题授权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意味着公有财产又重新私权化,从而损害了公众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设立抵触申请的制度并非仅仅为了避免重复授权,而是从法律上和程序上补充和完善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通过对公众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微妙调整,更好的服务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