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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提出,政法大将按照各地人口比例分配录取指标。我认为这将是高考招生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然而,将人口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标准,是否就一定符合平等原则?人口多的地区是否就应该得到更多的进入政法大学习的机会?如果地区人口很多,但考分高的学生却不多,这种指标分配方法似乎仍然面临着平等和公正问题。如果施行这种制度,那么各地录取线还是将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分情况而出现难以预测的差异。这不仅给本应客观公正的录取过程带来任意性,而且也仍未从根本上消除宪法所不容许的地区歧视———是的,看上去和各地人口成比例的“平等”分配仍然会构成歧视。可以断言,只要存在地区指标,就必然会产生地区录取线差别,就必然会涉嫌和宪法33条平等原则相抵触。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取消高考招生的指标制度呢?
  可以预见,另一个反对废除的普遍理由是“不可行”,至少目前是如此。但废除地区指标究竟是否可行呢?我们不要过分“小看”自己了。其实,严格按照考分平等录取的制度早就在各大高校实施了——我们的研究生录取制度历来就是如此,并没有什么地区指标,当然也就不存在扰人的录取线差别了。我的问题是,如果硕士和博士录取能做到各地平等,为什么本科生录取就偏偏做不到?
  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任何公立大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方院校,而是必须根据宪法平等原则对全国各地的考生自由开放、一视同仁。虽然单一制并不意味着各地“一刀切”(譬如各大高校可以对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照顾),但是宪法平等原则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支撑的任意歧视。如果任何大学要对不同地区的考生规定不同的录取分数线,那么它就必须提出在宪法上过硬的理由。在我看来,这种理由似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存在正当的目标,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非歧视或至少歧视程度更小的手段实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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