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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

  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呢?用平等保护的流行公式来表达,“平等”表示每个“处境类似”的人都应该享受类似的待遇。如果都是符合资格的考生,他们就高考而言的处境是大致类似的———事实上,在宪法眼里是严格相同的。对于他们来说,“平等”意味着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如果北京考生的录取线是580,而广西考生的录取线是860,那么两者的机会显然是不平等的。
  当然,不平等未必就意味着构成了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如果能为表面上的不平等提供宪法所能接受的理由,那么这种不平等是宪法允许的。因此,关键在于区别对待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换个角度看,上述平等公式的一个关键词语是“处境类似”;对于处境并不类似的不同人群,显然不需要甚至不应该给予同样待遇或机会。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能够成立,那就表示不同人群的“处境”其实是不相同的。
  可以肯定的是,户籍本身并不能构成录取线差别的正当理由。北京考生并不能因为父母是北京居民或别的不相关因素就获得降低录取线的权利,广东或广西考生也不应“不幸”生在两广就得面临更高的门槛。在宪法面前,这种差别是完全任意的,因为一名考生的“处境”并不因为他户籍、出生地、父母身份等种种不相关因素而有任何不同。既然他们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他们也应该获得高考录取的平等机会;换句话说,针对他们的录取分数线应该是完全相同的。
  当然,和户籍相联系的可能相关的因素还是存在的。当地高校一般都对“地方子弟”在录取线上给予特殊照顾,而用来支持这种照顾的一个普遍理由是当地政府和纳税人对当地高校(譬如北京市政府对北大)提供了财政等方面的诸多支持,因而当地人的子弟似应理所当然地享受降分待遇。在我看来,这种理由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国家教育资源是极其有限的,不应被当作利益交换或人情交易的对象。如果地方政府确实对当地高校提供了财政上的支持,那么更适当的“回报”似乎是在按照同样标准录取后减免当地学生的学费。美国的州立大学就是这么做的,当地学生的学费通常只有外地学生的一半甚至更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应该在录取标准上给予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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