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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应当完善

  但是,以上情形出现,人大代表是否必须辞职,现行《人大代表法》和其他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出现这些情形的人大代表不少并不主动辞职,且所在人民代表机关也并不采取措施提示或要求其辞职。这种占据着人大代表位置却不履职(不能履职或虽能履职但因各种原因不履职)的“荣誉代表”现象对于我国政治制度的正常和有效运作有着多方面的危害:首先,它损害了人民代表机关的形象,如果这种“荣誉代表”多了,会使人们对人民代表机关能否有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产生怀疑;其次,它可能损害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因为人大代表都是一定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如果相应人大代表不履行职责,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利益就不能在相应人代会上得到充分表达,人大的立法、决议、决定就不能充分反映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利益;第三,它可能影响人民代表机关正常行使职能,虽然“荣誉代表”的数量通常很少,不至于影响人代会的召开和决议、决定的通过,但这些代表长期不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其他代表的履职情绪;第四,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人大代表如果不辞职,仍然占据代表职位,可能会增加国家不必要的开支,导致一定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和无效益的使用。
  当然,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人大代表不辞职,不能完全归咎于这些代表个人(虽然他们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主要原因还应认为是法律不完善。今后修改《人大代表法》,应增加有关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其一,人大代表辞职的条件和情形,如生病、工作调动、户籍变动、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等;其二,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代表机关审查、审查时限、代表机关作出决定及决定的主体(人大还是人大常委会,或者是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程序(是否无记名投票)等;其三,代表机关接受辞职或不接受辞职的法律结果,如接受辞职,何时启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代表补选;如不接受相应代表辞职,是否应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中,申请人如仍坚持辞职,代表机关没有特别理由,是否应允许其辞职。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尽快完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对于建设和健全我国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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