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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应当完善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应当完善


姜明安


【全文】
  关于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法》)仅在第41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至于人大代表辞职的条件、程序、代表机关接受或不接受代表辞职的根据、法律结果:接受相应代表辞职后导致的代表空额是否需要补选,怎样补选;不接受相应代表辞职,申请人可否请求救济,可否申请复议,等等,《人大代表法》均未做任何规定。
  就人大代表辞职的条件或情形而言,《人大代表法》虽未直接加以规定,但从整个法律确立的制度和规则来看,还是可以推论出应导致相应代表辞职的若干情形的。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2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等等。这些规定就意味着,代表如果脱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无论是户口迁出还是工作调离,都应该辞职。否则,怎么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怎么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怎么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又如,《人大代表法》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的职权包括人大会议上选举相应国家机关领导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对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等等。这些规定就意味着,代表如果生病或因其他原因(如运动员成天忙于训练、比赛,影视明星成天忙于排戏、拍电影等)而长时期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就应该辞职。否则,怎么行使《人大代表法》规定的代表的各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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