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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总之,《物权法》是在宪法秩序下,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但《物权法》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从宪法的角度去分析和解释一些问题,没有强调必要的宪法思考与思维,导致了设计内容和理解上的一些误解和混乱。《物权法》(草案)第1条没有规定“根据宪法”至少从立法内容和技术层面上是不妥的,需要在修改中增加规定。
  
  (三)“根据宪法”的文本分析
  
  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在规范层面可表述以下含义:一是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基础;二是表明本法与宪法之间的效力等级,上位的规范效力高于下位的规范,下位阶的规范不得违反上位法规范;三是表明本法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其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当然,“根据宪法”只是规范价值的表述,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事实关系。这里可能存在多种情况:法律确实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根据宪法设计法律内容,并约束法律的活动;虽规范上写了“根据宪法”,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宪法设计,法律内容本身存在着与宪法不一致的部分;“根据宪法”只表现在内容的设计,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法律与宪法之间出现脱节。
  
  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时,要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这里既有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同时也有形式意义上的合宪性。在具体判断时,也存在实质意义宪法与形式意义宪法的区别问题。如以形式意义的宪法为尺度的情况下,判断者既要考虑宪法典内的含义,同时也要考虑宪法典之外的价值问题。在以形式意义的宪法为尺度的情况下,判断者只能以宪法典所确定的规范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判断尺度的外延。作者认为,宪法根据的判断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尽管存在宪法典之外的判断标准,但为了保证宪法尺度的客观性与现实性,判断其根据时仍以宪法规范所包含的涵义作为基础。特别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形式意义上的严格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种形式意义的解释活动,必须与整体解释原则相一致,避免条文之间出现冲突的现象。
  
  具体地说,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主要看三种因素:法律内容是否与宪法明文规定内容相一致;如没有明文规定,看其内容是否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的内容是否与宪法精神相抵触。从宪法与《物权法》草案的关系上,尽管存在原理或条文的规定上不衔接的一些问题,但从它的基本规定和价值趋向看,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我国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的具体化,有利于使公民具体享受宪法所赋予的财产权。有些内容的不完善,如条文之间的矛盾,条文与宪法之间的合理衔接等问题可以在审议过程、表决程序和实施过程中得到合理解决。
  
  四.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宪法文本分析
  
  如何理解宪法12条的规定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宪法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物权法》上没有规定这一原则。这里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物权法》能否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宪法文本上这一原则具有什么意义?《物权法》第五章标题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物权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是否与宪法原则相矛盾是需要讨论的重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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