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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可见,对法律制定依据的表述是不同的,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宪法的”法律的合宪性判断是理论上值得探讨的问题。写不写“根据宪法”,实质上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否则法律不会发生效力。那么,为什么出现有的法律写“根据”,有的法律不写“根据”的现象呢?可能的一种解释是,立法者也许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宪法”是无庸置疑的共识和前提,是一种事实状态,无须进行价值上的判断。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与宪法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法律中是否写明“根据宪法”,这部法律都应该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作者认为,在基本法律上写不写“根据宪法”并不只是形式问题,也难于通过推定原则来判断。从宪法与基本法律关系看,立法者必须确立一个原则,即哪些法律的制定必须明文规定“根据宪法”,哪些法律是可以不规定,或者哪些是属于立法者任意选择的立法政策或立法技术。从目前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看,似乎看不出有严格的立法规则或规律,至少在立法技术上是需要规范的。如“依据”和“根据”需要统一,“根据宪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尽管从文义上“依据”和“根据”是可以互释,立法机关分别使用这两个词,虽并非刻意的选择,但也可能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误解。“根据宪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虽一般不会出现误解,但至少立法技术上是不严谨的。
  (二)《物权法》的“宪法根据”问题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条立法目的中规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从第1条中我们看到,《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在法律条文中写不写“根据宪法”,并不实质上必然影响法律本身的合宪性基础。但在宪法文本和解释学上,却存在着值得探讨的问题。不写“根据宪法”有可能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当然要根据宪法,没有必要特别地宣明其立法依据;二是立法上的疏忽,没有特别仔细地思考立法依据的表述问题;三是基于宪法和民法上不同原理的特殊考虑,认为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没有必要写“根据宪法”,以回避因“公法介入私法”而可能出现的争议。我国民法学界的有些学者认为,民法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确认,民法的制定实际上是国家“认可”业已形成习惯,而这种习惯与宪法本身的存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民法的制定是立法机关“认可”规则,而不是“创制”规则。创制规则时才有选择“根据”的问题,认可规则只须遵循业已存在的私法原理就可以。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是以个人自治为原则的,规定私法规则的法律,没有必要以公法的规则为基础。宪法规定的内容恰恰是公法规则,不写“根据宪法”可以满足民法保持其“私法”品格的需求。
  作者认为,从《物权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功能与社会效果来看,在《物权法》第1条中明确写“根据宪法”是必要的,其理由在于:
  
  (1)作为基本法律,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写“根据宪法”是其法律性质的要求;(2)有利于全面地表述《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有利于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有利于从宪法秩序的角度评价《物权法》存在的社会价值与功能。[6]《物权法》是私法,但它存在于宪法秩序之下,受宪法制度,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物权法》第1条的“两个维护”目的实际上明确了《物权法》应承担的某种“公法”功能。(4)有利于揭示宪法变迁与民法发展之间的关系。从《物权法》草案制定的环境与基本条件看,没有宪法确认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地位的充分肯定,没有宪法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确认,《物权法》的制定也会失去必要的社会基础。应当承认,2004年的宪法修改对《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理念支持与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宪法规范不承认个人的私人财产权,不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环境下,仅仅依靠《物权法》是不能承担保护私有财产权功能的。从法律位阶上,《物权法》再重要,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宪法下位法的地位。只有在统一的宪法秩序之下才能发挥《物权法》的作用。另外,在我国市场交易规则是在宪法之下形成的,如果没有宪法确立市场经济以及相关的分配制度,不可能自发形成民事交易与分配的习惯规则。所以,《物权法》的制定,表面上看是对业已形成的市场规则的“认可”,但实际上是受宪法秩序的约束。在作者看来,强调宪法秩序对《物权法》的价值制约,并不影响民法体系的自治性质,强化其制度的现实功能,扩大其利益的调整基础。如所有权等物权上的权利,不能完全脱离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应渗透于所有权的结构之中。因此,客观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私法”领域。某种意义上,在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才能扮演传统《物权法》所没有的社会角色,起到整合社会力量,保障财产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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