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他要是真想吃,我可以光荣地行使处分权。想卖给他就卖给他,不就是一个馒头买卖合同嘛,我做甲方他做乙方,表演一下“甲方乙方”,咱也尝试一下做生意的甜头,搞一桩纯粹的民商事交易。这年月,不动产生意咱做不了,小额动产生意总还能行吧。土生土长、老实巴交的我又不是奸商,咱肯定严格按照《
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卖馒头,并且还保证不滥用权利,也不会把沾了苍蝇大便或者小便的馒头卖给咱朋友,因为那样就违背公序良俗了,现在不是在讲“社会主义荣辱观”嘛,这点公德咱还是有的,用《
民法通则》第
7条的话说就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当然,要是真让苍蝇给咬过的或者留下了什么分泌物在上面的话,咱假如欺骗他说馒头是干净的、卫生的,结果他拿去之后嗅了一鼻子苍蝇味道,那就是民事欺诈了,按照《
民法通则》这可是无效民事行为啊,不过按照7年前的统一
合同法则属于可撤销合同,这位朋友如果不嫌弃苍蝇曾经“到此一游”过的话,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了,干脆趁着那股还没有消失的味道把它吃掉;如果他是一个很讲究卫生甚至有点洁癖的话,他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规定,他要在行为成立起1年内行使,否则不仅撤销权行使期限过期了,连馒头也早就过了保质期而烂掉了。
当然啦,要是不想卖给他,我也可以借给他,就是一个借用合同而已,而馒头属于民法上的消耗物,当借用合同到期他要偿债时,他吃了就不能返还原物了,只能用种类物替代履行。可我也有一个担心,倒不是担心他能否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按时履行,我担心的是他能不能遵守合同履行中的“适当履行”原则,要是他妈妈做的馒头没我妈妈做得好吃,我可就亏大了。看来借给他是有风险的,还是发扬一下风格干脆把馒头送给他吧。只是现在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答应送给别人了,合同就成立生效了,所以在送之前,要谨慎一些,一定想好、想清楚再送,不能白白浪费一个我妈好不容易蒸熟的馒头。不过,送他之前,要如实告诉他馒头已经被苍蝇先行咬过的事实,这是属于“如实告知瑕疵”的合同义务啊,因为咱作为赠与人还有一个民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呢。不过尽管现在赠与合同变为诺成性质的合同了,但按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在馒头所有权转移之前,我可以撤销赠与,哥们咱今儿不送了,你能把我怎么着?不服就法院里见,民庭庭长还是我二大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