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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理性与我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之完善

  在其禁止经营范围内公司不得经营,在其自由经营范围内公司可自由经营的原因和效力上又已论述了,在此只须谈公司超越其许可经营范围行为之效力。公司超越许可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可依据统一合同法的规定来界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该行为符合《合同法》52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该行为无效:二是符合《合同法》54条规定之要件者,依此处理。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三是除《合同法》5254条规定之外,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应认定有效。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一方已完全履行自己义务的场合,不允许其援引越权行为原则作为抗辩。因此,在公司方面,只要对方已经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公司交易中完全未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也不得反言。
  
  四、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修订极其评价与进一步完善
  
  我国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一是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第25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82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经营范围。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对比新、旧《公司法》有关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规定可知,公司经营范围登记法律制度被保留了,即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表明其经营范围并依法登记,公司若变更其经营范围,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而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即旧《公司法》的第11条第三款的第一句“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被删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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