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严格恪守主义和完全废除论不但在哲理上不能成立,而且在现实中弊病甚多。严格恪守经营范围以及坚持越权绝对无效原则的弊端在上文中已有论述,此不赘言。完全否定经营范围会在现实中产生极大的尴尬。某公司进行某种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不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如注册资本为10万的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将会给公司的相对人和市场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因此经营范围虽有其刻板与不足,但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方面有其必不可少的作用。因为经营范围并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主观臆断所决定的;在登记与变更时,主管登记机关会依据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技术力量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与公司的申请而确定。
(三)争议的焦点:如何构建高效率的市场秩序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针锋相对,但是二者的目标都是力图建立和完善高效率的市场秩序,只是他们选择的方式不同而已。经营范围完全否定主义是从市场机制作用入手;而严格恪守主义是从发挥国家配置作用开始的。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足。可行的方法是将两者综合起来,取长补短,走折衷主义道路。毕竟市场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其对方无法完全替代的作用。
三、有限理性与我国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理论基点: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的发展与完善是从批判完全理性开始的。近现代自然科学依据其理性主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推进,其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费耶阿本德在继承波普衣钵的基础上,对近现代自然科学及其依据的完全理性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这从其著作的名称可见一斑,如《反对方法》、《告别理性》。如果说费耶阿本德摧毁了完全理性主义的基础,那么西蒙则奠定了有限理性论的基石。现代经济学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将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了较科学的体系。本文立论之基点的有限理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国家与市场都有其对方不可替代的优势与长处,也有其对方可以克服与完善的不足。我们在探究如何完善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时必须扬二者之所长,而避其所短。
(二)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分类主义
公司经营范围是从公司的权利能力而来。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目的条款被许多人称为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若欲探究公司能力又须先解决公司本质问题。公司本质有“否定说”、“拟制说”与“实在说”,实在说中又分“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在公司权利能力方面,法人本质为拟制说、有机体说或组织体说并无关系,但是在公司行为能力及公司侵权行为能力上,只有坚持实在说才能涉及公司行为能力与侵权能力。因为公司拟制说认为公司无行为能力,自然也无侵权能力[5](P437—447)。窃以为采法人实在说较妥,至于是有机体说还是组织体说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但这种差别对鄙人观点并无影响,故在此不深究。
愚以为公司经营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司禁止经营范围,即国家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划定某些领域并禁止其进入。这些领域主要有政治制度与国家权力运作、宗教信仰等方面。二是公司许可经营范围,即那些事关国民经济命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与领域,如保险、邮政、铁路、银行、公共物品的提供。这些行业如果完全放任自由经营会导致市场秩序失控,若完全由国家垄断又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与交易费用过高。三是除上述禁止经营与许可经营外公司可自由经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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