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从来电显示基本法律关系、CID信息使用权及支配权归属、隐私权的保护、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说明来电显示及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及不合理性。
一、 来电显示服务合同所涉及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来电显示服务合同中,涉及三个主体即:主叫用户、被叫用户(来电显示用户)与电信公司。这三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
1. 被叫用户(来电显示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除了有基本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外,还附加了来电显示服务合同,这两个合同关系的主体均为电信公司及被叫用户,不涉及第三人。特别是来电显示服务合同,系电信公司与被叫用户之间单独建立的合同,与主叫用户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他人无关。
2. 主叫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基本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即实现通讯功能。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主叫用户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义务,为了保障电信公司CID业务的实现,就必须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
3. 主叫用户与被叫用户之间,系因通讯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非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的主要内容是:呼叫与被叫、接听权和拒绝接听权、隐私权、知情权。主叫用户与被叫用户之间如果因为通讯而产生侵权责任纠纷,由二者通过法律(刑事或民事)途径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电信公司将依法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电信公司无权为用户做出决定。
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看出,来电显示服务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恰恰是没有合同上及法律上的关联性的主叫用户的CID信息,形象的说,就是以他人的权益作为交易对象,强迫不享有任何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即主叫用户以自己的CID信息来保障来电显示业务的开展和实现,这显然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 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CID信息的使用权及支配权归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二十七条及《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公司从国家手中整体取得码号资源的有偿使用权后,在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通过开展业务与电话用户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在电话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后,电信公司做出了以下合同行为即:向用户分配电话号码、安装通讯线路、开通服务功能。在电话的使用过程中用户还必须按时向电信公司缴纳月租费、通话费等费用,此时电话用户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从电信公司取得对特定电话号码的有偿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合同一旦成立,电话号码就归属用户独占使用,电话用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使用和支配该电话号码,并且这种使用权和支配权是一种专有性权利,不可能由两个用户同时享有。此时的电话号码本身已经附加了用户的若干特定身份信息和位置信息,不再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数字,而是用户身份的标志和识别代码,与人身不可分离,电话号码及相关信息演变成为CID信息,因此电话用户应当享有支配和控制CID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