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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我行客户关联风险的法律指导意见

  10、借款人与其关联方在交易后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关联交易类型及关联交易要素时的潜在风险;
  11、因关联方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其他潜在风险。
  三、防范客户关联风险的几点策略
  1、提高对客户关联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我国关于企业的立法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经济法律法规对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都作了相关的定性和规定,但对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规定和限制则较少。企业的关联方以各种复杂的形式出现,且处在不断的变动中,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对其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直接导致对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判断的困难。因此关联客户的信贷人员应当提高对关联交易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随时与法律事务人员沟通,征询其意见。在发现客户存在前述情形(但不限于该情形)的关联风险时,必须由支行法律事务人员(必要的时候可提交到市行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2、在借款合同中有针对性地增加补充条款。《合同法》和《贷款通则》均规定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以及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知情权。因此,各分支行可要求借款人充分提供与贷款安全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必须包括关联交易的业务活动资料和财务资料。同时,各分支行还要依照《转发总行<关于在格式合同中增加关联客户风险防范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大办字[2003]587号)在现有借款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对如实提供所有资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3、重视对关联客户贷款用途的监控。《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现实中,一些控制企业为追求更大效益,扩大企业规模,开办子公司,在投资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公司法》第12条“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用于投资。而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使得金融机构很难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和采取措施,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监控的困难和贷款回收风险。因此,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借款用途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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