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我行客户关联风险的法律指导意见
程武龙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
【全文】
关于防范我行客户关联风险的法律指导意见
为防范客户关联关系的存在及关联方交易给我行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
公司法》、《
担保法》、《
合同法》及《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行特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区分客户关联风险
客户关联风险错综复杂,但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关联交易风险和非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是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给贷款银行带来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以外的其他客户关联风险是非关联交易风险,它是因关联方关系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如关联方之间提供担保,即属于关联交易风险范畴;而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对借款人产生的影响,即属于非关联交易风险范畴。
正确区分关联交易风险和非关联交易风险,需要明确“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涵义。
(一)关联方关系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给出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有: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3、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4、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5、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上述形式,而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比如承包人与既无投资关系,也无其他关联关系的发包人之间,因存在着实质上的控制关系而属于关联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