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在办理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时,应当落实有关机关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对于房地产的查封,如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还应当分别落实查封登记手续。
三、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的应对措施
《查扣冻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对此,在发生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要求各行不得再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继续对借款人进行融资。同时为防止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人民法院没有及时通知债权银行而造成意外损失,各行信贷人员对最高额抵押物应加大调查力度,并与抵押人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由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否则由其承担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确属必要的话,还应针对该协议落实担保措施,以防范借款人恶意套取银行贷款。
四、关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予以保留规定的应对策略
《查扣冻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关于“必需的居住房屋”如何界定,以及“必需的普通生活必需品”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不健全的情况下,
《查扣冻规定》生效后,可能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异常困难,也可能给部分社会不法人员利用上述新的司法解释恶意骗取银行的按揭贷款以可乘之机。因此,要转变按揭贷款的传统观念,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住房不良贷款问题,应当从放贷的基础环节抓起,彻底改变以往贷款已办理了房产抵押就万事大吉的观念。要加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审查,重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积极选择资信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优质客户群;加大客户稳定收入来源的调查力度,核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分落实抵押担保等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关注商品房开发项目,有选择有重点的发展商品房按揭业务。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原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产品设计、修改产品流程、补充或增加一些合同条款。最终实现提高资产质量,杜绝或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