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法律指导意见
程武龙
【关键词】查封、扣押、冻结
【全文】
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的法律指导意见
各分支行、市行营业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
《查扣冻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
《查扣冻规定》将对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和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的相关消费信贷业务产生直接影响,为化解风险并最大限度保全我行信贷资产,市行制定法律指导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及效力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特殊情况下,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下列八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无权查封、扣押和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