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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条款解读及银行的应对策略

  (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效力如何?
  对人的效力和对物的效力
  《查封规定》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规定》第23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规定》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还可以继续增加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吗?
  《查封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没有区分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和其他人)(没起诉,何以查封、查封范围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起不再增加。
  (十一)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吗?
  《民事诉讼法》否定,《查封规定》肯定。扣押不存在重复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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