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征求意见稿为十二种财产。还包括祭祀、礼拜用品;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无期限?
《查封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规定》第33条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有人评论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无续行次数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在其发布的《关于查封、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明确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执行程序启动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何处理?
《查封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诉讼前、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94条,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何不能任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