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难的表象与根本原因
邓周和军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司法
【全文】
国人最容易产生冲动。一部《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让国人欢呼雀跃,奔走相告:民可以告“官”了,“长官意志”再也不能肆意横行神州了!有些胆大的勇于吃螃蟹的并认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国民还真的去告“官”,但万没想到依据堂堂的《
行政诉讼法》去法院告“官”却居然是告“官”难。告“官”难的显然不只是一起两起案件,大规模的告“官”难骤然冷却了国人冲动的头脑。
一番冷静思索之后,国人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似的发现:几乎所有的“民告官”案件,掌权的“大老爷们”即“官”都未出庭应诉,而只有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看来,“民告官”难,难就难在“官”不出庭。于是国人群起疾呼:“官”出庭应诉,以解决“民告官”难的问题。2002年7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显然顺应了这一呼声,于是国人又一次欢呼雀跃,奔走相告:“民告官”难可以休矣!
真是如此吗?也许真是如此!因为法庭可不是“官”可以随意颐指气使的“威风堂”,因而“官”一旦出庭应诉,“长官意志”在此就没“威风”可言了。“官”与“民”对簿公堂,可以让“官”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真正认识到“法”比“权”大,以后就会“依法行政”。这种“预设”在“官”与“民”在法庭上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及在行政不能干预司法的情况下,完全是符合逻辑的,也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我们当然应该皆大欢喜。但问题在于:在法庭上,“官”与“民”能真正实现平等吗?行政真的不再干预司法了吗?
这两个问题,显然谁都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既如此,则不得不指出:国人对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上述规定所表现出的高兴劲显然是又一次冲动。严峻的事实表明:“官”不出庭应诉只是“民告官”难的表象,“官”出庭应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告官”难的问题。
可以分析一下:虽然规定“官”应出庭应诉,但并未规定“官”不可以授权代理人一起出庭应诉,也未规定“官”在法庭上一定要与“民”辩论。这样,即使“官”出庭应诉了,且在法庭上不可随意挥洒其“长官意志”,但他/她也可在法庭上不说话,任由其代理人与“民”辩论。如此一来,“民”与这“官”即使在法庭上能保持真正平等吗?显然不能!因为“官”的威严还在。不但不能,而且还会在这“官”无声的威压下先自气馁几分。“官”不说话,“官”会在心里想:我是官,你算老几?惹火了我休庭后再找你算账。“官”愈不说话,“官”与“民”之间的平等愈不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