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权在公证行为及捐赠行为者,失之过窄,且与
《合同法》其后的条文多有冲突,与法规制定之目的——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格格不入。所以需要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第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未有行使其任意撤销权,于损害发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认为是专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之权利滥用。此权利之滥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排除在法条文意之外。 第二,双方的赠与合同以书面做成的,并且受赠人已有相当理由信赖其赠与行为的发生,同时已出于诚信而做了接受赠与的准备之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否则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如果不能从立法目的入手,从法律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入手,往往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造成“不公”。因此必须明确,并且同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使法律有序公正地运行。
【注释】作者胡昌明,男,法学硕士。
相关文章有张彩云:《论赠与合同的性质》,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李盾:《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唐明:《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等等。
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胡鸿高主编:《
合同法原理与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第45页。
王凤丽主编:《
合同法漏洞、欺诈及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王凤丽主编:《
合同法漏洞、欺诈及防范》,第122页。
杨立新主编:《
合同法的执行与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此种撤销权是否过于宽泛,后文将加以分析。
《合同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杨立新主编:《
合同法的执行与运用》,第65-67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王凤丽主编:《
合同法漏洞、欺诈及防范》,第122页。
参见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台湾“民法”)
薛文成:《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