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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下的中国经济特区

  上述种种根源突出表现在对外资的态度上。我国在设立经济特区的初期,所考虑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而对内资则有所忽视。但我国经济特区在引进外资初期,由于经济还很落后,无论是投资环境还是经济体制方面都相当不成熟,吸引外资主要是实施了税收优惠等特殊政策,但这种做法是谨慎的,因而对外资的投向、经营和运作等都作了很多限制,这就使得外资相对于内资而言同时受到“超国民”和“次国民”的待遇。所谓“超国民待遇”,其实质讲的就是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政策,内资不能享有。而所谓“次国民待遇”,其实质指的就是在给予外资某些方面优惠的同时,对外资的其他方面如外资的投向、经营和运作等给予限制,但对内资却没有这种限制。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次国民待遇”,都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也具体表明了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不合理。
  从本质上来分析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合理与否,就要看这些政策的安排是否有利于外来投资的运作,因为特殊优惠政策的实行,基本上就是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的,合理的特殊优惠政策安排,应该是能维持外来投资的正常运作且能使外来投资有利可图的。从整体上是如此,从单项政策上更应是如此。不能在单项政策上看虽有利于外来投资的运作,在整体上却互相干扰;或某几个或者虽在整体上看也是有利的,但缺少某个或某几个单项政策的支持,从而削弱了整体的效力。从我国的经济特区来看,这二种情况兼而有之,共同造成了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不合理。特殊优惠政策的安排关系到投资环境的好坏,合理的特殊优惠政策安排表明特殊优惠政策选择得好,而这是有利于经济特区的发展的。
  改变我国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不合理性,就需要对这些政策作适当调整,该增强的要增强,该削弱的要削弱,总的原则是使之有利于外来投资的运作,并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和国际惯例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结合WTO机制以及参考世界各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应当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加以调整与完善。
  第一,我国经济特区应对特区外的所有地区和国家开放。以前强调的是经济特区对世界各国开放,但并未表明它对国内其它各地区也开放,因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内资的不公平,其实我国国内其它各地区拥有的资金也是很多的,强调特区也对它们开放肯定会使他们在特区大有作为,并促进特区的发展。
  第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投资,在经济特区内都应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这就要求经济特区内的所有对外资的优惠措施即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也同样施行于内资,即在享有优惠方面使内资与外资一样。而对外资所做的种种限制即所谓的“次国民待遇”则应该取消,使之与对内资的做法一致。实际上经过这样一调整,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都将同时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更严格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对外资与内资的做法相同了,外资与内资有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其资金的运作能达到正常,则在经济特区也就符合了国民待遇原则,特殊优惠政策的安排也才算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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