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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下的中国经济特区

  我国自1979年创办经济特区以来,经济特区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特区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它不仅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更是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沿阵地。经济特区所实行的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与WTO的实现世界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宗旨是一致的。事实上,经济特区之所以实行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就是为了加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发挥其“辐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内地的开放。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开放度不断提高的催化剂。[3] 凡是来特区投资的外来投资,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投资项目对特区经济发展所起的不同作用而不同性质地享受特区给予的优惠待遇,并且在特区内逐步放宽对产业和经济活动的许可和管制,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禁止阻碍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和有效竞争的限制行为,逐步废除限制有效竞争的市场管理结构,这些都与WTO的宗旨和其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经济特区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它不仅没有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相反,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起到了巨大的的推动作用。
  (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基本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关贸总协定第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它最初主要强调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规章方面,应给予它享受与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同等待遇以及同等竞争条件。但在乌拉圭回合后,该原则不再囿于贸易领域,还包括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国民待遇原则对于所有WTO成员国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但实际上大多数WTO成员国又都是一些区域集团的成员国,这些区域集团共同设立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集团成员国享有的优惠待遇要多于非集团成员国,这实质上是一种差别待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但很显然WTO允许其存在。而经济特区则不同于这些自由贸易区,因为经济特区是向全世界开放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它一旦进入特区就平等地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因而实际上它是比自由贸易区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既然WTO允许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就必然也能允许经济特区的存在。其实,只要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是公平的,并公开地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就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在加入WTO后,非经济特区的区域也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这种国民待遇不同于经济特区实行的国民待遇,因为经济特区内的这种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一系列较区外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之上的,这种区内与区外的差别,只是我国经济特区的“特”之所在,与国民待遇原则是不相违背的。总之,我国经济特区的优惠措施与国民待遇原则在理论上是基本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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