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把我们在新世纪的基本经济方针规定下来,改革开放的重点也就呈现出来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还是必要的,原来就有监督管理的规定,这次修改为“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的政府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宪法特别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私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存在缺点,或过严过苛,或没有依法进行,随意性强,前后不一致,各地不一致,等等,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归结起来,2004年对第十一条的修改有三个要点:一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三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进行。
2004年的
宪法修改,是出于社会现实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在这里介绍中国工商联主席在当年政协大会上发言中的数字。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指除了国家垄断性的领域以外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
这些数字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中国经济腾飞的战略性的问题,具有战略性的意义。这个战略已经在党的文件中表示出来了,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2004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坚定不移的方针,当然是战略性的方针。
现在党和政府既然决定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方针,要落实这一战略方针,单靠政策是不够的,必须完善我们是法律体系。这次
宪法修订,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为制定和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奠定了
宪法基础。当务之急,就是要以
宪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为根据,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切实贯彻和体现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
宪法原则,剔除一切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对待和歧视性的规定。通过这样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贯彻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不移的政策方针,实现中国经济腾飞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