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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

  
  因为这次宪法的修改,才导致了九十年代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主要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就是把笼子打碎,私营经济这只“鸟”已经冲破笼子,飞向蓝天。但是,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十一条进行修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这一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私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是水乳交融的。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什么叫市场,就是两个私有者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如果不是两个私有者,假设是一家人,兄妹之间,你把你的东西给我,我把我的给你,这就不叫市场。因为东西是大家庭的,是共有的。因此,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过去国有企业之间也订合同,但那时的合同与今天合同法上的合同并不是一回事。那是国家机关预先决定了的,甲企业的产品供应给乙企业,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都是国家定的,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一个合同,由企业经理、厂长签字、盖章,走个形式而已。名义上叫合同,实际上还是指令性计划。
  
  苏联的民法学家将这一点讲的非常透彻,说这些合同不过是给指令性计划穿上一个外衣罢了,其本质上仍然是计划,形式虽然是合同。到年底的时候,合同没有完成,如果对方不再需要,就一笔勾销,合同就作废了。如果对方还需要,主管机关决定“接转下一年度”,明年接着执行,不发生什么违约问题。甚至甲企业订的设备,运到当地,主管机关大笔一挥,这个设备就归了另一个企业。计划经济就是靠隶属关系、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当然,还有其他的手段,例如票证。因此在单一的公有制基础之上,只可能实行计划经济,不可能搞市场经济。
  
  现在回过头来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是矛盾的,私营经济也是和计划经济矛盾的,这是两对矛盾。如果不解决这两个矛盾,我们的改革开放在八十年代后期就要停下来。东欧一些国家搞改革开放也很早,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他们改革初期,也是蓬勃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什么后来倒退回去了?甚至导致苏联出兵干涉。就是这两对矛盾决定的,也就是“姓社、姓资”的问题。我们在八十年代后期,总议论“姓社、姓资”,改革开放的目标不定,如果解决不好,要么停下来倒退回去,要么就像苏联的结局,彻底私有化。我们采取的办法,是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舆论界也不再纠缠“姓社、姓资”,及时统一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就为我们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带来了九十年代中国经济的大发展。
  
  到1999年宪法又有一次修改。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九十年代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取得了很大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感受到的。因此,纠缠于“姓社、姓资”的人就越来越少,一边享受着市场经济的利益,一边大讲“姓社、姓资”问题就不合适。这时思想界已经趋向一致,因此要求在宪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十一条的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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