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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下面这三个条文: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请特别注意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这个定义中有一个企业的概念。所谓“企业”,就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私营企业”,就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两个要件:一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二是“雇工八人以上”。这就划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界限。不仅使私营经济合法化了,而且给它提供了法律基础,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形式,内部关系等等,有利于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
  
  到了1993年,宪法又有一次的修改。这次修改虽然不是对第十一条的修改,但与第十一条有密切关系。是修改宪法十五条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规定。原来的条文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就是我们中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平常说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讲的就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计划经济必然是单一公有制的,只有单一公有制才能够实行计划经济,私有制不允许实行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这是原来的体制,所以1982年宪法把它规定下来,表明仍然要坚持原来的经济体制。
  
  1993年对宪法十五条的修改,改变了原来的经济体制。修改后的条文:“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截然不同的,这是根本性的改变,是经济性质的改变。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然为什么叫“改革开放”?但怎么样改?改成什么样?当时并不清楚。初期的提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来提“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再后来改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在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前,曾经提出过一个理论,叫“笼子和鸟”的理论。计划经济就是“笼子”,市场调节是“一只鸟”,市场调节的这只“鸟”只能在计划经济的“笼子”里面活动。在这个提法之前,中央文件讲“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讲“结合”,就会使人产生联想,这个市场调节是不是会越来越壮大,大到与计划经济平起平坐,甚至超过计划经济?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一个“主、从”关系。“笼子和鸟”的理论,明确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最终我们还是计划经济。市场调节就像一只“鸟”,只允许在计划经济的“笼子”里面活动,这就达到了区分“主、从”的目的。说到底,计划经济是“主”,市场调节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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