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改,是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为什么1988年
宪法修正要增加规定这一款?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一旦进行,个体经济就会发展,有的个体户在经营中成长了、壮大了,雇工人数增加了。个体户一开始是自己带两个徒弟,请两个帮工,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有些个体户已经成长壮大了,雇工已不止几个,而是十几个、几十个,相当于我们过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的那种手工业作坊。有些地方出现了雇工上百人的个体企业。
这个时候,我们社会中就出现了争论,个体经济以什么为限?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如何对待剥削的问题也提出来了。社会主义是不允许剥削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雇用工人的人数总要有个限制,超过多少个工人,他就成了剥削者,雇用工人在这个人数以下,他就还是劳动者。个体户他自己还从事劳动,雇几个帮工,带几个徒弟,我们把他划在劳动者的范围当中,原来的条文叫“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是,他雇用的工人数超过了这个标准,他已经不参加劳动,靠剥削剩余价值生活,就不再属于“劳动者”了。
这就是当时社会上争论的焦点。与这个问题有关,就是在政治层面上的“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国的改革开放,究竟要改到哪里去?改到资本主义,还是坚持社会主义?“姓社、姓资”的争论,关键就是个体经济的雇工人数。如果雇工人数一律不超过七个人的话,“姓社、姓资”的争论就不必要了。按照计算,他还是劳动者,就没有私营企业主,当然就还是社会主义,就不必要讨论了。问题在于,这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好些个体经济,它成长壮大了,雇工人数超过七个、八个,而且雇用几十个、几百个工人的企业有的是。所以说,这两个讨论是相关的,雇工人数的讨论是从政治经济学层面的讨论,“姓社、姓资”就是政治层面上的讨论,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改革开放的方向,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政治经济制度。
因此,1988年的
宪法修改,是个体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非不修改不可。如果不修改,就面临一个矛盾:
宪法上说的是“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社会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企业,名称上叫个体户,实际上雇工人数很多,老板不劳动,就靠剩余价值生活。与
宪法上说的是个体经济,名实不符。因此,这次修改也是不得已的。这就是经典著作中所说的“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岂止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而是反过来,经济生活的发展不断提出要求,要求修改法律、修改政策。因此,通过这次
宪法修改,就正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
宪法上的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私营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私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呢?仍然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比照个体经济。
不管怎么说,
宪法上承认私营经济这一点很重要,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在80年代后期能够继续前进。如果我们不承认私营经济,仍然仅限于个体户,改革开放就不会继续发展。假如当时规定,不允许超过7个雇工,改革开放就将停止在那里,不仅停步不前,还会倒退。所以说,这次
宪法修改有重大的意义。由于1988年4月
宪法修改规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6月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就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